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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标签法规1169/2011:强制标示内容、过敏原与字号

在欧盟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法规 (EU) No 1169/2011(FIC)所规定的强制性食品信息。标签必须准确、醒目易懂、不得误导且不易磨灭,使用销售国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并须标明对该食品负责的欧盟食品经营者或进口商。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10

概览

法律依据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法规 (EU) No 1169/2011(FIC)
强制标示内容Article 9(1) 规定的 12 项:食品名称、配料表、过敏原、特定配料的含量、净含量、日期标示、贮存或使用条件、经营者名称和地址、需要时的原产地、使用说明、酒精度(高于 1.2%)、营养声明
责任经营者设立在欧盟的食品经营者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最小字号x 高度(x-height)至少 1.2 mm;最大表面小于 80 cm² 时为 0.9 mm
同一视野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酒精度(适用于高于 1.2% 的饮料)
语言食品销售所在成员国的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成员国可以要求使用特定语言
过敏原Annex II 中的 14 种物质,在配料表中突出标示;没有配料表时使用 "contains"(含有)声明
营养声明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对大多数食品为强制性:能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盐,按每 100 g 或 100 ml 计

标签必须标明什么

法规 (EU) No 1169/2011 的 Article 9(1) 列出 12 项强制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过敏原、特定配料的含量、净含量、最佳食用日期(best before)或食用期限(use by)、特殊贮存条件或使用条件、负责的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需要时的原产国或产地、需要时的使用说明、酒精含量按体积计超过 1.2% 的饮料的实际酒精度,以及营养声明。

负责的经营者是以其名义销售该食品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未设立在欧盟,则为将食品进口到欧盟市场的进口商。食品名称、净含量和酒精度必须出现在同一视野内。强制标示内容的 x 高度(x-height)须至少为 1.2 mm;包装最大表面小于 80 cm² 时为 0.9 mm。最大表面小于 10 cm² 的包装,仅食品名称、过敏原、净含量和日期标示为强制性。

出口欧盟的食品标签核对清单

过敏原、营养与语言

Annex II 列出 14 种过敏原:含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蛋、鱼、花生、大豆、牛奶、坚果、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羽扇豆、软体动物。它们必须在配料表中以明显区别于其他配料的字体样式突出标示,例如通过字体、样式或背景颜色。没有配料表时,标签使用 "contains"(含有)一词,后面跟过敏原。

营养声明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对大多数食品为强制性。它以 kJ 和 kcal 给出能量,然后是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和盐,均按每 100 g 或 100 ml 计。仅标能量,或标能量加脂肪、饱和脂肪、糖和盐,可以在包装正面重复,但这是在完整声明之外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所有强制性信息必须使用食品销售地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每个成员国可以要求在其境内使用一种或多种欧盟官方语言。

操作步骤

  1. 核对 Article 9(1) 规定的 12 项强制标示内容是否都已在标签上。
  2. 把食品名称、净含量和酒精度(如有)放在同一视野内。
  3. 在配料表中突出标示 14 种过敏原;没有配料表时使用 "contains"(含有)声明。
  4. 加上按每 100 g 或 100 ml 计的营养声明,并检查最小 x 高度(x-height)是否达到 1.2 mm 或 0.9 mm。
  5. 把标签翻译成食品销售所在每个成员国的语言,并标明欧盟经营者或进口商。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标签上只写了非欧盟制造商。

应对方法: 加上对该食品负责的欧盟食品经营者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过敏原列在单独的方框里,但没有在配料表中突出标示。

应对方法: 在配料表本身中突出标示每种过敏原,例如加粗。

文字只有英文,但食品在其他成员国销售。

应对方法: 用食品销售地容易理解的语言提供强制性信息,并核查各国的语言规定。

普通尺寸包装上的强制性文字 x 高度小于 1.2 mm。

应对方法: 放大到至少 1.2 mm;只有最大表面小于 80 cm² 时才可用 0.9 mm。

信息来源

  1. Food labelling – general EU rules Your Europe (European Union)
  2.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on the provision of food information to consumers EUR-Lex
  3.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Chapter IV: Mandatory food information legislation.gov.uk (text as adopted by the EU)
  4. List of 14 Allergens Food Safety Authority of Ireland
  5. FIC Transitional measures Food Safety Authority of Ireland
  6. Nutrition Information under FIC Food Safety Authority of Ireland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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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欧盟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什么?

法规 (EU) No 1169/2011 Article 9(1) 规定的 12 项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过敏原、净含量、日期标示、欧盟经营者或进口商以及营养声明。

欧盟的 14 种过敏原是什么?

含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蛋、鱼、花生、大豆、牛奶、坚果、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羽扇豆、软体动物。

欧盟食品标签的最小字号是多少?

x 高度(x-height)至少 1.2 mm;包装最大表面小于 80 cm² 时为 0.9 mm。

进口食品的标签需要欧盟地址吗?

需要。必须标明对该食品负责的、设立在欧盟的食品经营者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欧盟营养声明包含哪些营养成分?

能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和盐,按每 100 g 或 100 ml 计;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对大多数食品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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