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对提单草本(提单确认件):SI、VGM、UCP 600、美国 ISF 与欧盟 ICS2
承运人或货代会根据您的托书(SI)制作提单(B/L),并在签发正本前把草本发给您。请对照订舱确认、商业发票、装箱单、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如有)逐项核对每个栏位,并在截单时间之前一次性发回所有修改意见。唛头、件数和重量是您自己的申报内容,同样的数据还会用于美国舱单、进口商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和欧盟 ICS2 等目的地申报,因此含糊或错误的填写可能导致装船或清关延误,事后更改还要收费。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10
概览
草本从何而来:订舱、托书截止和 VGM
提单草本是承运人拟定的提单文本。它把您的托书与承运人从订舱和码头已掌握的信息结合起来:船名、航次、集装箱号和铅封号,以及货物装船后的装船日期。如果通过货代出运,您收到的是货代出具的分单(House B/L)草本,货代再向船公司发出自己的指示,用于制作主单(Master B/L)。
每家承运人都会为每个航次设定截单时间(托书截止,SI cut-off)。托书迟交可能赶不上舱单,还可能被收费:例如 Hapag-Lloyd 的德国出口价目表(2026年6月15日版)规定,如托书在公布的截单时间之后提交,每份单据收取 EUR 70 的迟交托书费。请尽早提交完整的托书,并在目的地或承运人要求时填写 6 位 HS 编码,这样草本发到您手上时仍有时间修改。
验证总重量(VGM)是一项单独的申报。根据 SOLAS 公约 VI/2 规则(经决议 MSC.380(94) 修订,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托运人必须提供每个已装箱集装箱的验证总重量,方法有两种:对装好货的集装箱称重,或者对所有包装件和货物(包括托盘、垫木及其他加固材料)称重后再加上集装箱的自重(tare)。托运人须在一份运输单据中载明该数据,并及时提交给船长或其代表以及码头,以便制定配载计划;IMO 称其为装船的前提条件。由于 VGM 含集装箱和包装材料,它并不是填在提单上的货物毛重。
当事方、船舶与航线
先核对那些决定谁能提货、货物运往何处的栏位。请把每一栏与托书、订舱确认、发票和装箱单、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如有)逐字核对。
- 发货人(Shipper):您的完整法定名称和地址,与商业发票一致。货代作为发货人出现在船公司签发给它的主单上是正常的,但出现在签发给您的分单上则不正常。
- 收货人(Consignee):填写 "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 或指定银行的 "to order of",提单即可转让;填写具名收货人则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请严格使用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措辞;哪种选择适合哪种付款方式,请参阅关于电放的文章。
- 通知方(Notify party):通常是买方或其报关行,须填写完整地址和联系方式。收货人为 "to order" 时,它是目的地唯一具名的当事方,一些目的国的舱单规则还要求提供其详细信息。
- 船名和航次:与订舱确认一致。如果草本写的是 "intended vessel"(预计船舶),货物装船后需要有载明实际船名的已装船批注(on-board notation)。
- 装货港和卸货港:写明港口而不是只写国家,并与订舱、发票和信用证一致。转运港不是卸货港。
- 收货地和交货地:仅在承运人还负责海运段前后的内陆运输时填写。在信用证下,如果收货地在装货港之前,已装船批注必须显示的内容会有所不同。
货物、唛头、集装箱与重量
货物描述必须涵盖与发票和装箱单相同的货物,并用通俗语言说明这是什么。在美国,承运人的货物申报(cargo declaration)从每一份提单(无论主单还是分单)中取得准确的货物描述(托运人提供时则为 6 位 HTS 编码)和重量;"FAK"(freight of all kinds,各类货物统一运价)、"general cargo"(普通货物)和 "STC"(said to contain,据称内装)之类的笼统描述不被接受(19 CFR 4.7a)。对于运往欧盟的货物,Hapag-Lloyd 要求为 ICS2 提供 6 位 HS 编码以及准确、完整的货物描述。提单上不必列出发票上的每个 SKU;像 "skin care creams and lotions"(护肤霜和乳液)这样较简短的描述,只要与发票不冲突就可以。
唛头、编号和数量是您的申报内容。在适用 Hague-Visby 规则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会按 "as furnished in writing by the shipper"(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内容)载明主要唛头和件数或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的表面状况,但对其有理由怀疑或没有合理方法核对的数据,承运人无需载明。托运人被视为已保证这些数据准确,并须赔偿承运人因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提单一旦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就不能对该持有人证明相反情况(Art. III 第 3 至 5 款)。
- 唛头和编号:与纸箱或托盘上的印刷内容及装箱单完全一致;如无唛头,填 "N/M"(no marks,无唛头)。
- 包装件数和种类:按装箱单清点的外包装,例如 20 个托盘共 1,200 个纸箱,阿拉伯数字与文字表述须一致。
- 集装箱号和铅封号:来自您的装箱记录或码头进场(gate-in)记录;美国的货物申报需要这两项。
- 毛重和尺码:装箱单上的货物毛重和体积(CBM),而不是 VGM。
- HS 编码:在目的地或承运人要求时填写,并使用与发票相同的编码。
- 批注条款:对于您自己装箱并施封的集装箱,承运人通常会加注 "shipper's load, stow and count"(托运人装箱、积载和计数)或 "said to contain"(据称内装)。这些条款表示承运人未核对内容物,属正常现象;而对货物或包装状况的批注则是另一回事。
运费条款、正本与日期
运费条款必须与您的 Incoterms 规则和订舱一致。在 CFR 和 CIF 下,卖方订舱并支付运费,且必须向买方提交有效的提单,所以提单上应显示 "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由买方支付海运费时,则显示 "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如果信用证指定了其中一种,提单就不能显示另一种。
请对照合同或信用证核对正本份数(通常为三份,显示为 "3/3")和不可转让副本的份数,并核对您要求的类型:正本提单、海运单,或用于电放而交回的正本。
"shipped on board"(已装船)提单通过其印刷文字即确认已装船;"received for shipment"(备运)提单则需要在装船后加注带日期的已装船批注(on-board notation),在 Hague-Visby 规则下,托运人此时可以要求换发已装船提单(Art. III 第 7 款)。ICC 的指引将提单签发日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注明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以批注日期为准。请核实这一日期是实际装船日期,并且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之内。切勿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back-date)。
凭信用证(UCP 600)收款时的额外核对
银行会把提单与信用证及所提交的其他单据进行比较。根据 UCP 600 Art. 14(d),数据与同一单据、其他规定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but must not conflict with"(无须等同,但不得矛盾)。根据 Art. 14(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对货物的描述可以使用不与信用证相矛盾的概括性用语。根据 Art. 14(j),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运输单据上收货人或通知方信息的一部分出现,必须与信用证所述一致。
请对照信用证而不仅仅是发票来核对草本。草本阶段发现不符点,发一封邮件即可解决;签发正本后才被银行发现,则可能延误甚至中止付款。
- 收货人和通知方:照抄信用证的措辞,例如凭开证行指示(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并按信用证给出的地址通知申请人。
- 港口:提单必须显示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运至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Art. 20(a)(iii))。如果显示的是另一装货港,或把装货港称为 "intended",则需要加注已装船批注,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和船名。
- 已装船(On board):预先印制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必须表明货物已在装货港装上指定船舶(Art. 20(a)(ii))。如为 "intended vessel",批注必须注明实际船名和日期;如果收货地在装货港之前,除非提单本身已表明,否则必须显示装货港和船名。
- 清洁(Clean):根据 Art. 27,清洁运输单据上没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其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即使信用证要求 "clean on board" 提单,也不必出现 "clean" 一词。在 ICC 银行委员会 Opinion 470/TA.941rev(2024年7月)中,对于批注 "Cargo Conditions As Per Survey Report" 的提单,如果该报告既无要求也未提交,则拒付不成立。
- 运费、正本和日期:运费预付或到付、正本份数和装运日期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使用提单数据的目的地申报:美国、欧盟和中国
美国:承运人的货物申报从提单(无论主单还是分单)中取得数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或识别编号、准确的货物描述或 6 位 HTS 编码、重量,以及集装箱号和铅封号(19 CFR 4.7a)。另外,ISF 进口商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在货物于外国港口装船前至少 24 小时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ISF,常称 "10+2")。集装箱装箱地点和拼箱商(consolidator)信息可以稍后提交,但不得晚于抵达美国港口前 24 小时;如果货物抵达前信息发生变化或有了更准确的信息,必须更新申报(19 CFR 149.2)。ISF 部分依赖您提供的数据,例如集装箱的装箱地点,请使其与提单保持一致。
欧盟:根据进境安全系统 2(Import Control System 2,ICS2),所有将货物运入或经欧盟运输的经营者,都必须在进境预申报单(ENS)中申报安全数据,可以一次申报,也可以分多次申报,例如由承运人就主单申报、由货代就其分单申报。风险分析可能导致要求补充信息或查验,或者发出不得装货的指令(do-not-load),海关还可以对不符合数据要求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Hapag-Lloyd 的 ICS2 指引要求托运人提供 6 位 HS 编码以及准确、完整的货物描述,还要提供设立在欧盟的收货人的经济经营者注册与识别编码(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EORI),并规定集装箱远洋货物须在装船前 24 小时提交。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货物描述用的 "stop words"(禁用词)清单;更新后的清单将于2026年8月3日生效。
中国:马士基(Maersk)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国海关提前舱单(advance manifest)规定的常见问题(Order No. 56 [2017],适用于自2018年6月1日起装运、运往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转运的货物)称,舱单须在装船前 24 小时提交,托书必须提供发货人(consignor)的公司代码和电话,以及收货人的名称、代码、电话和联系人;如果收货人是 "to order",则提供通知方的代码和电话。缺少必填数据的托书会被拒收。这是承运人2018年的概述,请向承运人确认当前要求,包括是否有 HS 编码要求。
签发后的更改、分单与主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
在截单时间之前更改成本最低。之后承运人会收取费用,费用因承运人、国家和阶段而异。例如 Hapag-Lloyd 的德国出口价目表(2026年6月15日)列明:托书截止后每次更改 EUR 125(自2026年1月1日起);换单提单(switch B/L)或需重新打印并签发一套新提单的更改,每份提单 EUR 200;整箱(FCL)订舱确认后每次订舱更改 EUR 85,首次更改免费。请查看您所用承运人的本地价目表。如果正本已经签发,请向承运人询问在其签发更正后的一套提单之前需要收回什么,并告知买方和有关银行;另外请记住,数据变化时美国 ISF 必须更新。
如果货代以无船承运人(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的身份操作,您确认的是分单,但主单和海关申报必须一致:美国舱单使用主单或分单上的号码和数量,而在 ICS2 中,分单层面的数据可以与承运人的数据分别申报。请让货代确认主单上显示的集装箱号和铅封号、件数、重量和货物描述与分单相同。
海运单,或用于电放而交回的提单,同样要经过草本核对。使用海运单时没有可提示的正本,所以具名收货人必须完全正确。电子提单(eBL)在平台上承载相同的数据,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列出了基于或受其《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2017)影响而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新加坡(2021年)、英国(2023年)、法国(2024年)和中国(2025年,仅限提单)。同意使用 eBL 之前,请确认买方以及信用证下的银行能够接收。
操作步骤
- 订舱时记下托书、VGM 和货物进港的截止时间,并与买方商定收货人、通知方、运费条款、提单类型和正本份数(照抄信用证措辞,如有)。
- 先完成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再据此填写托书:货物描述、HS 编码、唛头、件数、毛重和 CBM。
- 装箱后,记录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并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每个集装箱的托书和 VGM。
- 将草本与托书、订舱确认、发票、装箱单和合同逐栏核对,并在一封书面回复中发回所有修改意见。
- 凭信用证交易时,将收货人、通知方、港口、已装船措辞、批注条款、运费和正本份数与信用证本身核对。
- 向买方或其报关行提供目的地申报所需的数据,例如美国 ISF 或欧盟收货人的 EORI,并使其与提单保持一致。
- 在截单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更正后的草本,并保存已确认的版本。
- 提单签发后,与已确认的草本核对,包括装船日期、船名和正本份数。
- 如果之后发现错误,立即联系承运人,询问其更改流程和费用,并告知买方和有关银行。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载明船名、航次以及托书、VGM 和货物进港截止时间的订舱确认
- 注明提单类型、收货人、通知方和运费条款的托书(SI)
- 商业发票
- 载明唛头、件数、毛重和净重及尺码的装箱单
- 每个已装箱集装箱的 VGM 申报
- 装箱记录中的集装箱号和铅封号
- 信用证,或买卖合同中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
- 已签字确认或标注修改意见的提单草本
- 已与确认草本核对过的正式提单或海运单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写明货物是什么,并与发票保持一致,同时补充 6 位 HS 编码;美国不接受 FAK、general cargo 和 STC 等笼统用语,欧盟则公布了 stop words 清单。
应对方法: 照抄信用证的措辞;这些栏位中的申请人地址必须与信用证所述一致(UCP 600 Art. 14(j))。
应对方法: 提单上填装箱单中的货物毛重,另行提交含集装箱自重(tare)的 VGM。
应对方法: 装船后,请承运人加注已装船批注,注明实际日期、船名,必要时还有装货港。
应对方法: 此类批注会使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UCP 600 Art. 27);请在装船前重新包装或更换货物。仅有 "shipper's load, stow and count" 或 "said to contain" 条款并不属于此类批注。
应对方法: 立即向承运人询问更改流程和费用,如被要求则交回正本,告知买方和有关银行,并在适用时更新美国 ISF。
信息来源
- Verification of the gross mass of a packed container (SOLAS regulation VI/2, resolution MSC.380(94))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 Set of guidance papers on recommended principles and usages around UCP 600 rules (incl. Recommendations on an On Board Notation, 470/1128rev)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 Consolidated final Opinions of the Banking Commission, July 2024 (Opinion 470/TA.941rev on UCP 600 Article 27) ICC Banking Commission (published by ICC Sweden)
- CFR and CIF Incoterms 2020 explained (21 August 2024) ICC Academy
- 19 CFR 4.7a – Inward manifest; information required (cargo declaration data from bills of lading)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BP)
- 19 CFR 149.2 –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timing and updates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 Import Control System 2 (ICS2) European Commission,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 ICS (Import Control System) 2: Guiding document and process flow Hapag-Lloyd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or adjustments to China Customs Advanced Manifest (CCAM) regulations (4 May 2018) A.P. Moller - Maersk
- Germany local charges and service fees (15 June 2026) Hapag-Lloyd
- Marine Liability Act, Schedule 3: Hague-Visby Rules, Article III Justice Laws Website, Government of Canada
- Status: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017)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提单上的唛头、件数或重量有误,由谁负责?
通常是托运人。在适用 Hague-Visby 规则的情况下,承运人按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内容载明这些明细,托运人被视为已保证其准确,并须赔偿承运人因不准确造成的损失。请在草本上对照装箱单核对。
在信用证项下,"shipper's load, stow and count" 会使我的提单变成不清洁提单吗?
本身不会。UCP 600 Art. 27 只有在条款或批注明确声明货物或其包装存在缺陷时,才认定运输单据不清洁。说明承运人未核对内容物的条款并未声明任何缺陷;而纸箱破损或受潮之类的批注则声明了缺陷。
VGM 应该作为毛重填在提单上吗?
不应该。VGM 是已装箱集装箱的总质量,包括集装箱自重和包装材料,依据 SOLAS 申报,目的是让船舶安全配载。提单上填的是装箱单中的货物毛重。请把两者分别提交。
正本签发后还能更正提单吗?
通常可以,但要花时间和钱。承运人会收取更改费(例如 Hapag-Lloyd Germany,托书截止后每次更改 EUR 125,重新出一套新提单 EUR 200),您可能还需要先交回正本。在信用证项下,更正后的提单仍须与信用证相符;运往美国的货物还须更新 I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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