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出口香港:安全规定、标签与转口
香港对普通化妆品没有注册或备案制度,进口也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商只需在14天内提交进口报关单。取而代之的是,生产商、进口商和供应商须依据《消费品安全条例》(Consumer Goods Safety Ordinance,Cap. 456)确保每款产品合理安全,该条例由香港海关(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C&ED)执法,所有警告和注意事项须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含药物成分或宣称有医疗功效的产品属于须先注册的药剂制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而转口到内地的货物,在内地仍须办理NMPA备案或注册。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无需注册,但有一般安全要求
香港没有专门针对化妆品的法律。普通化妆品在销售前无需注册、备案、进口许可证或本地责任人。它们属于《消费品安全条例》(Cap. 456)规管的消费品,该条例规定,在香港制造、进口或供应消费品,除非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即产品须合理安全,否则即属违法。责任落在制造商、进口商和供应商身上,因此您的香港买家要承担法律风险,并会向您索要证明材料。
产品是否合理安全,取决于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产品的展示和营销方式、所提供的说明和警告、标准机构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以及是否有合理的办法使产品更安全。香港没有经批准的化妆品标准,因此香港海关会参考有关标准,包括欧盟、美国和内地发布的标准,并从市场上购买产品进行检测。
香港海关可以发出通知,要求供应商刊登警告、停止供应有关产品(禁止通知,prohibition notice)或立即回收产品(回收通知,recall notice)。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HK$100,000及监禁1年;再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HK$500,000及监禁2年。药剂制品、毒药、中药,以及玩具和儿童产品由其他法律规管,不在该条例的范围之内。
标签:哪些文字必须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
《消费品安全规例》(Cap. 456A)只有一项语言规则:凡涉及产品安全存放、使用、消费或弃置的警告或注意事项,都必须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字迹清晰,并置于产品、包装、牢固附着于包装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上的显眼位置。如果您的包装上只有其他语言(如韩文或日文)的警告,请补充英文版和中文版。规例没有指明字体;香港通常使用繁体中文字。
香港法律对普通化妆品的其他标签内容没有规定,例如完整成分表、进口商地址或原产国。但许多产品仍会标示这些内容:香港海关参照欧盟、美国和内地标准来判断安全性,这些标准要求对某些成分作出警告;而且,您印上的任何内容,包括数量、成分、功能和制造地,都必须符合《商品说明条例》(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准确无误。进口商和零售商可能要求提供更多内容,所以请与他们确认标签。
含有苯二胺、甲苯二胺或其他烷基化苯二胺及其盐类的染发剂,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Cap. 138)所列的第2部毒药(Part 2 poisons)。这类产品只能在认可毒药销售商(Authorized Sellers of Poisons,即药房)或列载毒药销售商(Listed Sellers of Poisons)的注册处所出售,容器上须标明毒药名称、所含比例以及下列警示语:"Caution. This preparation may cause serious inflammation of the skin in certain persons and should be use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expert advice."(注意。此制剂可能令某些人的皮肤严重发炎,只应按专家意见使用。)
药物成分、医疗功效宣称与汞
产品如被说成可治疗或预防疾病,或通过药理、免疫或代谢作用用于恢复、纠正或改变生理功能,即属 Cap. 138 所指的药剂制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药剂制品在销售、要约出售或分发之前,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并带有格式为 HK-XXXXX 的注册编号。进口须取得卫生署(Department of Health)的许可证,经营者须持有批发商牌照。
管理局的分类指引(2026年4月)指出,化妆品、护肤品、防晒品、牙膏、除臭剂和止汗剂、染发剂和造型产品,除非含有抗生素、煤焦油或《毒药表》(Poisons List)所列物质等药物成分,或宣称有医疗功效,否则不大可能属于药剂制品。“预防痤疮”或“治愈足癣”属医疗功效宣称;“清洁易长痘肌肤”“肌肤美白”“淡化深色色素沉着部位”以及不含药物活性成分的去屑则不属此类。中成药(proprietary Chinese medicines)改由《中医药条例》(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Cap. 549)规管。
《汞管制条例》(Mercury Control Ordinance,Cap. 640)自2021年12月1日起禁止制造、进口和出口含汞量超过1 ppm的化妆品,并自2024年12月1日起禁止供应。自2026年3月27日起,禁令涵盖所有故意添加汞的化妆品。只有非有意带入、不超过1 ppm的微量汞,以及在没有有效且安全的替代品的情况下将汞用作防腐剂的眼部产品(不超过70 ppm)才获准使用。新纳入禁令的产品的存货可供应至2029年1月31日。
宣称:《商品说明条例》与《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由香港海关执法的《商品说明条例》(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Cap. 362)规定,对货品使用虚假商品说明,或供应带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均属犯罪。商品说明包括数量、成分、适用性和性能、测试和批准、制造地点和制造商。自2013年7月19日起,该条例还禁止不良营商手法:具误导性的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bait advertising)、先诱后转销售行为(bait and switch)以及接受付款后不供应产品。最高刑罚为罚款HK$500,000及监禁5年。政府于2026年6月就修订展开了咨询,但涉及的是预付式美容及健身服务,而非化妆品销售。
由卫生署执法的《不良医药广告条例》(Undesirable Medical Advertisements Ordinance,Cap. 231)禁止发布这样的广告:可能导致人们就附表1所列疾病和病况,在条例允许的有限用途之外使用药物、外科器具或治疗方法,或用于附表2所列目的。附表1包括皮肤病,因此把化妆品宣传为可治疗皮肤、头发或头皮疾病,可能违反该条例。首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HK$50,000及监禁6个月,再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HK$100,000及监禁1年。
清关:自由港与14天内报关(TDEC)
香港是自由港,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应课税品税仅适用于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和甲醇,因此化妆品进口时无需缴纳关税或税款。化妆品主要归入HS编码第3303至3307项,按8位的香港协调制度(Hong Kong Harmonized System,HKHS)编码申报。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Import and Export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Cap. 60E),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人,须在货物抵港或离港后14天内,提交准确、完整的进口或出口报关单(TDEC)。报关单须通过三家政府电子贸易服务(Government Electronic Trading Services,GETS)营办商之一以电子方式提交:Brio Electronic Commerce、Global e-Trading Services 或 Tradelink。每份报关单收费HK$0.20至HK$200。逾期提交须按货值和逾期时间加收HK$20至HK$200,逾期或不准确的申报可被检控。凭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或air waybill)运送的转运货物,以及价值低于HK$4,000的邮包,可获豁免。
贸易单一窗口(Trade Single Window,TSW)正逐步取代这些系统。2026年5月1日,它已取代公路货物资料系统(Road Cargo System,ROCARS)用于公路货物预报资料,进出口报关则计划于2027年分后续批次移入。请确保发票、装箱单和报关单上的产品名称、HS 编码、数量和价值完全一致;Triplicate 的免费生成工具可制作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其 HS 编码查询可作快速初步核对。
转口至内地与原产地
进口至香港再转运的货物,既需办理进口报关,也需办理转口报关。通过香港清关并不意味着可进入内地市场:通过一般贸易在内地销售的化妆品,仍须通过境内责任人办理NMPA备案或注册,使用中文标签,并接受内地海关检验。对内容物进行最后一道加工的工序在香港完成的产品,按进口产品管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另外的规定;请参见 Triplicate 的中国化妆品笔记。
如果内地进口商要按RCEP或《中韩自贸协定》等协定申请优惠税率,必须证明货物未在香港进一步加工。香港海关表示,一份联运提单即已足够,封条完好无损的集装箱货物无需证明书;否则须向香港海关申领未再加工证明书(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或者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China Inspection Co. Ltd.)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向其申领。CEPA 零关税仅适用于香港原产货物,须附 CO(CEPA),且货物须在工业贸易署(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注册的工厂生产。
香港原产要求在香港经过一道制造工序,永久性地、实质性地改变材料的形状、性质、形式或用途;单纯稀释、包装、装瓶、分拣或装饰不算在内。请勿在重新灌装或重新贴标的货物上标示 "Made in Hong Kong":虚假标示制造地点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对于在其他地方制造的货物,香港总商会(Hong Ko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等获政府认可的机构可签发显示真实原产地的转口原产地证书。在香港制造并运往美国的货物必须标注 "China"(参见 Triplicate 的原产国标识笔记)。
操作步骤
- 对照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分类指引核查每款产品及其宣称,药剂制品或属 Cap. 549 的中成药须在销售前注册。
- 对照公认标准核查每个配方,例如欧盟规则或内地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并确认没有故意添加汞。
- 把所有警告和注意事项同时用英文和中文印在包装、牢固附着的标签或随附说明书上;含所列二胺的染发剂须按第2部毒药贴标。
- 核查标签、网站和广告上的宣称、数量和原产地说明是否属实,且不声称可治疗皮肤、头发或头皮疾病。
- 向香港进口商提供安全档案:完整成分表、安全评估、重金属和微生物检测结果以及 GMP 证明。
- 随货附上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产品名称、HS 编码、原产地和价值须一致;进口商在14天内提交进口报关单(TDEC)。
- 如属转口,由香港公司在14天内提交出口报关单;若买家要申请自贸协定税率,请保留联运提单或申领未再加工证明书。
- 销往内地之前,通过境内责任人完成NMPA备案或注册,或在限额内使用跨境电商渠道。
- 保存记录,立即回复香港海关的通知,并留意计划于2027年进行的报关单迁移至贸易单一窗口。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对照欧盟、美国或内地标准核查过的 INCI 全成分表,以及汞检测结果
- 产品安全评估,以及重金属和微生物限量的检测报告
- 标有全部英文和中文警告及注意事项的标签设计稿
- 对照 PPB 指引的分类核查;属药剂制品的,须有 HK-XXXXX 注册证明和卫生署进口许可证
- 载有 HKHS 编码、原产地和价值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 提单或空运单(转运货物使用联运提单)
- 14天内提交的进出口报关单(TDEC)
- 销往内地:NMPA 备案记录或注册证、原产地证书,必要时还需未再加工证明书(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在包装、牢固粘贴的标签或随附说明书上补充英文版和中文版,字迹清晰、位置显眼。
应对方法: 很可能属于需要注册和进口许可证的药剂制品。去掉该成分或宣称,或在销售前为产品办理注册。
应对方法: 自2026年3月27日起禁止进口,含量超过1 ppm的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禁止。请检测汞含量,不要发运该产品。
应对方法: 这类简单操作不能取得香港原产资格。请标示真实的制造国,以免构成虚假商品说明。
应对方法: 内地一般贸易需要NMPA备案或注册和中文标签。请先做好这方面的安排,或使用跨境电商渠道。
应对方法: 须缴付HK$20至HK$200的逾期费用,经营者还可能被检控。请以书面约定由谁、何时提交每一份 TDEC。
信息来源
- Consumer Goods Safety (Cap. 456 and Cap. 456A)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 Hong Kong
- LCQ14: Regulation of ingredients and labelling of personal care products and cosmetics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
- Guidance Notes on Classification of Products as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pril 2026) Pharmacy and Poisons Board of Hong Kong
- Undesirable Medical Advertisements Ordinance (Cap. 231) Drug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 Hong Kong
-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Cap. 362)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 Hong Kong
- Summary of Mercury Control Ordinance (Cap. 640)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ong Kong
-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 Hong Kong
- 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 principle of application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 Hong Kong
- Hong Kong Origin Rul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Circular, January 2022) Trade and Industry Department, Hong Kong
-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smetics Registration and Filing (SAMR Order No. 35) (in Chines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China (gov.cn)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化妆品在香港需要注册或审批吗?
普通化妆品不需要。没有注册、备案或进口许可证;制造商、进口商和供应商须依据 Cap. 456 确保产品合理安全。被列为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产品,须在销售前注册。
标签必须用中文吗?
只有警告和注意事项必须同时使用英文和中文。香港法律对普通化妆品的其他标签内容没有规定,但所印内容必须准确,进口商也常会要求提供更多内容。
化妆品在香港要缴进口关税或增值税吗?
不用。香港是自由港,化妆品不征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商须在14天内提交进口报关单,并缴付HK$0.20至HK$200的费用。
可以把香港作为进入中国内地的中转枢纽吗?
可以用于仓储、贸易和物流,但通过一般贸易在内地销售的每款产品仍须办理NMPA备案或注册,而且只有香港原产货物才能享受 CEPA 的零关税。跨境电商销售适用内地另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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