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详解:CTH、RVC 40%、微小含量、累积与原产地证明
要享受自由贸易协定(FTA)税率,货物必须符合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具有原产资格,且进口商须持有有效的原产地证明。货物如在缔约方完全获得、仅由原产材料生产,或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其HS编码对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即具有原产资格。产品特定规则通常是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如RCEP的40%)或特定工序。仅包装或贴标签永远不能取得原产资格,而且每个协定都有自己的规则。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10
概览
优惠原产地与非优惠原产地:两个不同的问题
所有原产地规则都在回答“这些货物来自哪里?”这一问题,但目的各不相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世界贸易组织(WTO)列出了它的用途:判断货物是否享受最惠国(MFN)待遇、实施反倾销税和保障措施、标签和原产地标记要求,以及政府采购。欧盟还将其用于禁运和制裁、关税配额、贸易统计和公共招标。非优惠原产地通常归属于最后一次实质性改变发生的国家;在欧盟,依据为《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第60条第2款。
优惠原产地规则只决定一件事:货物能否以自由贸易协定(FTA)或优惠安排的较低税率进口。WTO《原产地规则协定》涵盖非优惠规则,并将“与给予关税优惠有关的”规则排除在外,但其附件二也将透明度等基本原则适用于优惠规则。WTO协调非优惠规则的工作计划未能在最初3年期限内完成,而每个FTA都制定了各自的优惠规则。因此,同一产品可能在一个协定下具有原产资格,而在另一个协定下不具有;依据一个协定出具的证明,也不能用于在另一个协定下申请优惠。
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或“Made in”标记只表明非优惠原产地,不能减免关税。世界海关组织(WCO)指出,只有在贸易措施或优惠安排有此要求时才需要证书,并建议贸易商向海关当局了解具体程序。非优惠方面的内容见关于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标记的单独笔记。
完全获得还是充分加工
协定通过三种方式赋予原产资格。《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3.2条是典型例子:货物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原产资格:(a)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b)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 (c) 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附件3A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及本章的其他要求。
完全获得的货物没有任何外国投入:在该缔约方种植和收获的植物、在当地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当地开采的矿产品及其他货物,以及协定列明的其他物品。大多数制成品则通过(b)取得原产资格,即所有材料本身均为原产材料;或通过(c)取得,即非原产材料经过足够加工,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有些工序无论花费多少,单独进行都不能赋予原产资格。RCEP第3.6条列出了这些微小加工或处理,其他协定也有类似清单。如果在您所在国家只进行了其中一项工序,即使纸面上似乎发生了税则归类改变,该货物也不具有当地原产资格。常见的微小加工或处理:
-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和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作业。
- 包装和重新包装,例如将进口的散装面霜灌装进零售瓶罐。
- 过筛、筛选、分拣、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开卷等简单工序。
- 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或标识。
- 简单稀释、简单混合、简单涂漆或去皮、拆卸,以及屠宰动物。
- 上述作业的任何组合。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价值成分或特定工序
对于使用非原产材料制成的货物,协定附件按HS章、品目或子目逐一规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HS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是海关使用的国际商品分类体系。几乎所有规则都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可单独使用、组合使用或作为可选标准:
- 税则归类改变(CTC):每种非原产材料都必须归入与制成品不同的HS章(CC,章改变)、4位品目(CTH,品目改变)或6位子目(CTSH,子目改变)。在CTH规则下,如有非原产材料与产品本身归入同一品目,除非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否则不符合规则。
- 区域价值成分(RVC):在缔约方或区域内增加的价值必须达到货物价值的最低比例。在RCEP中,RVC40指按第3.5条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 特定工序:规则指定必须在缔约方进行的生产工序。RCEP原产地证书Form RCEP除WO、PE、CTC和RVC外,还为其中一种工序设有单独的原产地标准代码:CR(化学反应)。
- 可选标准:许多规则提供选择。RCEP对子目2106.90项下食品调制品的规则是“CTH或RVC40”,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即可。
RVC计算公式与RCEP项下RVC40计算示例
RCEP第3.5条规定可用两种公式之一计算RVC。间接法即扣减法(build-down):RVC = (FOB − VNM) ÷ FOB × 100。直接法即累加法(build-up):RVC = (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管理费用 + 利润 + 其他成本) ÷ FOB × 100。FOB为货物的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价值,VOM为所使用的原产材料、零部件或产品的价值,VNM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即进口时的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值,或对于在缔约方境内取得的材料,按可确定的最早实付或应付价格计算。价值依据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其他协定规定各自的公式、计价基础和比例;例如《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在加拿大称为CUSMA)在第4.2条中规定了自己的原产标准,并在第4章中规定了自己的价值成分计算方法。请使用您所申请优惠的协定规定的公式和门槛。
仅作说明:以下数字为虚构的整数,只用于演示算法,不代表任何真实产品或公司。一种子目2106.90项下的食品调制品在一个RCEP缔约方生产,销往另一缔约方;规则为“CTH或RVC40”。其中一种进口调味调制品本身归入品目21.06且不具有原产资格,因此出口商核查RVC。
- 货物的FOB价值:USD 100。
- 按进口时CIF价值计算的非原产材料(VNM):USD 55,其中包括价值USD 20的品目21.06调味调制品。它占FOB的20%,超过10%的微小含量上限,因此不符合CTH。
- 扣减法:(100 − 55) ÷ 100 × 100 = 45%。不低于40%,因此虽然不符合CTH,但货物符合RVC40,具有原产资格。
- 用同样的虚构数字以累加法核对:原产材料(VOM)USD 15 + 直接人工USD 10 + 直接管理费用USD 8 + 利润USD 7 + 其他成本USD 5 = USD 45;45 ÷ 100 × 100 = 45%。
- 如果VNM为USD 62,RVC将为38%,货物不符合规则。即使其他材料都发生了品目改变,也只有当该调味调制品原产于RCEP缔约方,或价值不超过USD 10(FOB的10%)时,货物才能符合CTH。
- 即使按CIF或EXW开票,也要算出FOB价值,保存每个数字背后的发票,并在价格、汇率或配方变化时重新计算。只有使用RVC时,Form RCEP上才需填写FOB价值(第12栏)。
微小含量、累积与直接运输
微小含量(de minimis),又称容忍度,可以挽救因少量非原产材料而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货物。根据RCEP第3.7条,未发生所要求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如价值不超过货物FOB价值的10%,或对于HS第50章至第63章(纺织品)的货物,重量不超过货物重量的10%,货物仍具有原产资格。在任何RVC计算中,这些材料的价值仍计入VNM,证书上标注原产地标准DMI。其他协定规定的上限不同。
累积允许您把伙伴国的材料视为本国材料。双边累积计入两国协定中另一方的原产材料;对角累积将其扩展到由同一协定或相互关联的协定连接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材料,如泛欧-地中海(PEM)区域;完全累积还计入在伙伴国对未在当地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所进行的加工。RCEP第3.4条规定,原产于任一RCEP缔约方的货物和材料,在其进一步加工所在的缔约方视为原产,各缔约方并已同意审议将其扩大到缔约方境内的所有生产和增值。来自非缔约方的材料仍为非原产材料;要计入伙伴国材料,您需要供应商的原产地证明或供应商声明。
直接运输规则保护货物在途中的原产资格。根据RCEP第3.15条,货物直接运输,或途经其他国家时除卸货、重新装载、储存或为保持货物状态或运输所需的作业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在当地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保留其原产资格。有些协定将此表述为不改变或不加工规则。请保存全程提单(through B/L)和过境单证。中转地也可能为货物出具证明:香港海关为根据RCEP和中韩自贸协定等安排转运至中国内地的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书(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如果一份全程提单覆盖整个运程,则无需此证明书。
如何查阅您的HS编码对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于原产地章节或议定书的附件中,按HS章、品目和子目排列,并以协定所采用的HS版本编写。RCEP附件3A以HS 2022版本公布,因此请按HS 2022查找您的编码。对于与欧盟签订的协定,欧盟委员会的Access2Markets门户引导贸易商使用My Trade Assistant中的ROSA工具,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规则。按以下步骤逐项核对规则:
- 按附件所用的HS版本确认制成品的6位HS编码,最好与进口商的报关行一起确认,或申请预裁定。
- 找到该子目或品目对应的条目;为品目制定的规则适用于其下的所有子目。
- 解读规则:WO(完全获得)、CC、CTH或CTSH(税则归类改变)、带百分比的RVC(RVC40:至少40%),或指定某项工序的文字。
- 把“或”理解为可选:在“CTH或RVC40”下,满足任何一项即可。把“和”或“但……”理解为必须全部满足的条件,并留意规则附带的任何例外。
- 在规则之外还要适用本章的一般条款:微小加工或处理、微小含量、累积、包装材料和直接运输。
- 将物料清单中的每种非原产材料逐一与规则对照,并记录您将申报的原产地标准(在Form RCEP上为:WO、PE、CTC、RVC、CR,累积为ACU,微小含量为DMI)。
原产地证明与单证保存
符合规则还不够:进口商必须凭协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优惠;如果证明缺失、有误或没有记录支持,海关可以拒绝优惠申请。协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当海关在进口后核查优惠申请时,记录用来证明原产地。请保存物料清单、供应商发票和声明、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和运输单证。RCEP要求出口商和生产商自原产地证明签发之日起、进口商自进口之日起,分别至少保存3年;国内法可要求更长期限。根据RCEP第3.26条,海关对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微小差错不予追究;但HS编码或原产地标准有误时,不要指望这一条款。
- 签证机构出具的证书:Form RCEP,以英文填制,带有唯一编号、签名和印章,有效期1年,可在装运后1年内补发;或许多欧盟协定使用的EUR.1或EUR-MED货物流转证书,在英国由商会或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brokers提供。
- 出口商自行声明:由在欧盟注册出口商(REX)系统注册的出口商作出的原产地声明(statement on origin),或货值不超过EUR 6,000(工厂交货价)的货物由任何出口商作出的声明;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视协定而定,英国出口商在超过GBP 5,400时可能需要经核准出口商资格才能作出;或经核准出口商作出的RCEP原产地声明。
- 任何格式的证明:在USMCA下,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发票或任何其他单据上填写包含9项最低数据要素的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ion)。CBP已不再接受旧的Form 434;对于原产货物价值不超过USD 2,500的美国商业进口,无需该证明。
- 进口商知悉:在欧盟-日本、欧盟-新西兰和欧盟-英国协定下,进口商可依据其掌握的信息申请优惠;日本也接受进口商在RCEP下作出的原产地声明。
- 低值豁免:在RCEP下,完税价格不超过USD 200或进口缔约方规定的更高金额时,无需原产地证明,但为规避规则而拆分的系列进口除外。
操作步骤
- 按协定所用的HS版本找到制成品的6位HS编码,并与进口商的报关行确认。
- 列出您所在国家与目的国之间已生效的协定,并将每个协定下该编码的优惠税率与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
- 阅读每个候选协定中该编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记下其提供的标准: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RVC或特定工序。
- 编制物料清单,列明每种材料的HS编码、原产地、供应商和价值,并为您视为原产的材料收集供应商的原产地证明或声明。
- 测试产品:逐项检查材料的税则归类改变,在允许时适用微小含量,或按协定本身的公式以当前成本计算RVC。
- 确认在您所在国家进行的加工超出微小加工或处理,并直接运输货物,或在过境期间使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 取得或出具协定要求的原产地证明,确保货物描述、HS编码、数量和发票号与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一致。
- 在货物到达前将证明发给进口商,并至少在协定和国内法要求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档案。
- 每当供应商、材料、配方、价格或HS编码发生变化时重新核查原产地;如果先前的申请有误,立即告知进口商。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列明每种材料HS编码、原产地、供应商和价值的物料清单(BOM)
- 视为原产的材料的供应商原产地证明或供应商声明
- 载有FOB价值、VNM及每个数字背后发票的RVC计算表
- 显示在您所在国家进行的工序的生产记录
- 与原产地证明一致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 原产地证明:证书(如Form RCEP、EUR.1)、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origin)
- 证明直接运输的全程提单、航空运单或过境单证
- 协定要求时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或REX编号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微小加工或处理单独进行永远不能赋予原产资格。只对通过在本国实际加工而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申请优惠;否则申报真实原产地。
应对方法: 按您申请优惠所依据的协定文本重新计算。RCEP采用以FOB为基础的扣减法或累加法,并在其附件有规定时适用RVC40;其他协定有所不同。
应对方法: 检查微小含量规则:在RCEP下,如此类材料不超过FOB价值的10%,货物仍具有原产资格。如果规则提供RVC选项,也可以改用RVC。
应对方法: 与进口商的报关行商定6位编码,并按附件自身的HS版本查阅规则;RCEP附件3A为HS 2022。
应对方法: 只允许卸货、重新装载、储存以及为保持货物状态所需的作业,使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并保存全程提单;中转地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书的,取得该证明书。
应对方法: 至少在协定规定的期限(RCEP:3年)或任何更长的国内法期限内保存完整的原产地档案,并在发货前收集好供应商声明。
信息来源
- RCEP Agreement,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Articles 3.2 to 3.27) China FTA Network,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rules of origin guide Australian Border Force
- RCEP Chapter 3, Annex 3A: Product-Specific Rules (HS 2022 version) Australian Border Force
- Form RCEP: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overleaf notes (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a) Japan Customs, Ministry of Finance
- Rules of origin: technical information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Rules of origi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
- 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European Commission, DG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 Proof of origin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European Commission, DG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 EU-Egypt Association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under the PEM Convention and the ROSA tool European Commission, Access2Markets
- Get proof of origin for your goods GOV.UK (HM Revenue & Customs)
- USMCA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 Free Trade Agreements: transhipment via Hong Kong and the Certificate of Non-manipulation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Hong Kong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每周邮件:贸易规则变化
每周一封简短的英文邮件:来自官方来源的新出台和已变更的进出口规则,以及我们新的指南和工具。免费,可随时退订。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能用来享受FTA税率吗?
不能。非优惠证书只说明货物在哪里制造,不能减免关税。进口商需要协定要求的优惠原产地证明,如Form RCEP、EUR.1、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origin)。
RVC扣减法和累加法有什么区别?
扣减法从价格出发,减去非原产材料:在RCEP下为(FOB − VNM) ÷ FOB × 100。累加法将原产材料、直接人工、直接管理费用、利润和其他成本相加后除以FOB。如果所有成本要素都计算在内,两种方法的结果应当相同;请使用您的记录最能支持的方法。
在本国对货物进行包装或贴标签,能使其具有原产资格吗?
不能。包装、贴标签、简单混合或稀释等微小加工或处理,单独进行不能赋予原产资格(RCEP第3.6条;其他协定也有类似清单)。货物保留其材料的原产地。
货物清关后,进口商还能申请FTA税率吗?
通常可以。根据RCEP第3.23条,进口商可在进口缔约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税;有正当理由的,证书可在装运后1年内补发。具体期限请向进口国海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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