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 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证书:如何享受较低关税
只要货物符合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进口商凭有效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税率,RCEP就允许在某一成员国获得原产地资格的货物,以更低甚至零关税进入另一成员国。这种证明既可以是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Form RCEP),也可以是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在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之间,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声明同样有效。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2026年RCEP成员国一览
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由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与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共同签署。对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中国、日本、老挝、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随后依次对韩国(2022年2月1日)、马来西亚(2022年3月18日)、印度尼西亚(2023年1月2日)和菲律宾(2023年6月2日)生效。
RCEP秘书处的名单还显示缅甸自2022年3月3日起生效,但新西兰的条约登记册并未记录缅甸的生效情况,因此在对缅甸进出口货物申请RCEP待遇前,应向进口国海关核实。印度不是RCEP成员国。
2026年9月21日,RCEP部长级会议在马尼拉召开,批准设立临时加入工作组,以推进孟加拉国、智利、中国香港和斯里兰卡的加入进程,并注意到乌拉圭于2026年2月表达的加入意向。上述国家和地区目前均非成员,其货物无法获得RCEP税率,其材料也被视为非原产材料。协定2027年全面审议("RCEP升级")的相关工作也已启动。
你的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根据第3.2条,货物在以下情形下具有原产地资格:在某一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例如在该国种植、收获的植物,或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在某一成员国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或使用非原产材料在该国生产,但符合附件3A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附件3A自2023年1月1日起采用HS2022版本,因此应按HS2022编码查阅相应规则。
大多数产品特定规则要求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即CC(章改变)、CTH(四位税目改变)或CTSH(六位子目改变),或者要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RVC40)。许多规则可以选择适用,例如子目2106.90项下食品调制品可选"CTH或RVC40"。
- RVC扣减法(build-down):(FOB − VNM)÷ FOB × 100。VNM为非原产材料的价值:进口时的CIF价值,或在成员国境内取得的材料按可确认的最早实付或应付价格计算。
- RVC累加法(build-up):(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管理费用 + 利润 + 其他成本)÷ FOB × 100。VOM为原产材料的价值。
- 累积(cumulation):在任一RCEP成员国获得原产地资格的货物和材料,在另一成员国使用时,仍视为该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第3.4条)。来自RCEP以外(包括申请加入国)的材料,仍视为非原产材料。
- 微小含量(de minimis):货物即使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只要未发生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其FOB价值的10%(第50章至第63章的货物,重量不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亦可),仍具有原产地资格(第3.7条)。但其价值在计算RVC时仍须计入。
- 保存、包装、贴标签、简单分拣或切割、用水稀释或简单混合等最低限度工序,本身不能使货物取得原产地资格(第3.6条)。
- 直接运输原则:货物途经其他国家或地区时,只能进行卸货、转运、储存或为保存、运输所需的其他作业,且须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第3.15条)。
原产地证明:Form RCEP或原产地声明
进口商可凭以下三种证明之一申请RCEP待遇(第3.16条):由出口成员国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或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证书(Form RCEP)根据出口商、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申请签发,以英文缮制,附有唯一编号,并加盖签发机构授权签署人的签名(手签或电子签署)及印章。例如在韩国,由海关和大韩商工会议所负责签发。
经核准出口商由出口成员国主管机关核准后出具的声明(第3.21条)没有过渡期。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声明的做法则分阶段实施:根据日本海关2025年6月发布的指南,目前可使用该方式的成员国为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韩国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其他成员国须在协定对其生效后不超过10年内(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为20年内)引入这一做法,成员国还可通知延长最多10年。日本还接受由进口商本人出具的声明。
所有证明均须载明附件3B规定的最低限度信息。在Form RCEP上,包括HS编码、原产地判定标准(完全获得WO、仅用原产材料PE、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因累积而适用的CR/ACU,或因微小含量而适用的DMI)、RCEP原产国、发票号码及日期,以及仅在适用RVC标准时才须填写的FOB价值;表格上还有一栏用于标注背对背证书、第三方开票和追溯签发。
- 有效期:自签发之日或缮制完成之日起1年。
- 延迟签发:如因非故意的差错、遗漏或其他正当原因未能在装运时签发,可追溯签发,最晚不超过装运后1年。
- 低值货物:如海关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或进口成员国规定的更高金额,则无需提供原产地证明,除非该进口是为规避规则而安排的一系列进口之一。
- 细微差错:只要不会对货物原产地产生疑义,细微差异、笔误或遗漏均不予理会(第3.26条)。
RCEP原产国与不同缔约方的差异税率
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和越南这七个成员国,针对部分货物按贸易伙伴设定不同的RCEP税率。例如日本对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适用一档税率,对中国适用另一档税率,对韩国又适用另一档税率。此时进口成员国将适用与"RCEP原产国"(第2.6条)相对应的税率,该原产国须在原产地证明上注明(Form RCEP第11栏)。
RCEP原产国通常是货物获得原产地资格的成员国;对于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只有在该国实际发生了超出最低限度工序的生产活动时,出口成员国才是原产国。对于进口成员国附录所列的货物(日本为100个税目),另须满足附加条件:就日本而言,货物总价值中至少20%须在出口成员国增值。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原产材料价值贡献最高的成员国即为RCEP原产国,此时进口商也可以选择申请适用于任一提供材料的成员国,或适用于任一成员国的最高税率。
许多RCEP税率会逐年分阶段下调,因此应在附件I所载进口成员国的减让表或其本国关税税则中,核对相应HS编码、贸易伙伴和进口年份对应的税率。
RCEP还是其他自贸协定:选择你能够证明的最低税率
RCEP与同一国家之间已有的协定并行适用,例如东盟-韩国自贸协定(AKFTA)、中国-东盟自贸协定(ACFTA)、东盟-日本协定以及各类双边自贸协定。每项协定都有各自的关税减让表、产品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方式,Form RCEP仅可用于RCEP项下的申请。应比较两国之间现行生效的各项协定对相应HS编码的税率,然后在你能够满足并证明其原产地规则的协定中,选择税率最低的一项。
RCEP的税率并非总是最低,但它能够开辟既有协定所不能覆盖的途径:对日本而言,这是首个同时涵盖中国和韩国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累积规则不仅涵盖范围较窄的协定的缔约方,而是涵盖所有RCEP成员国的材料,其原产地证明方式也更为多样: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介绍,RCEP的背对背证书可由经核准出口商自行签发,而在AKFTA项下则须由商会或海关签发。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与单证保存
货物在到达买方之前如经由第二个RCEP成员国(中间成员国)转运,该国的签发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均可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第3.19条)。未获核准的出口商只有在中间成员国和进口成员国均接受出口商声明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发。
出口商和生产商须自原产地证明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单证3年,进口商须自进口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第3.27条)。各国国内法可能要求更长的保存期限,例如日本要求进口商保存5年。
- 出示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正本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
- 背对背证明的有效期不得长于原证明,且须载明原证明的签发日期、参考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 在中间成员国不得进行进一步加工:仅可进行重新包装,或卸货、转运、储存、分批装运、以及按需要进行的贴标等物流作业。
- 部分再出口时,应注明实际装运的数量,而非全部数量。
操作步骤
- 按HS2022版查出产品的6位HS编码(Triplicate的HS编码查询和原产地证书指南可帮助掌握基本方法),再在进口国关税税则中确认完整编码。
- 查阅该编码、贸易伙伴和进口年份对应的RCEP税率,并与两国间其他自贸协定的税率进行比较。
- 查阅附件3A中的产品特定规则,选择你能够证明的判定标准: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或RVC 40%。
- 建立原产地资料档案:载明每种材料HS编码、原产地和价值的物料清单(BOM)、来自其他RCEP成员国材料的供应商原产地证明,以及如适用RVC规则,包含FOB价格的成本数据。
- 如进口成员国对不同贸易伙伴设定不同税率,须判定RCEP原产国。
- 取得原产地证明:向签发机构申请Form RCEP,或者,如你是经核准出口商,或身处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的任一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出具原产地声明。
- 直接运输货物,或在中转国将货物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并确保发票和装箱单与原产地证明内容一致。
- 将证明寄送给进口商,由其在进口时申请RCEP待遇,或在其本国法律允许的退税期限内事后申请。
- 至少保存单证3年,如本国法律要求更长期限,则按其规定保存。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原产地证书Form RCEP,或载明附件3B最低限度信息的原产地声明
- 与原产地证明一致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 提单或空运单,如经由第三国中转,还须提供全程运输单证
- 载明每种材料HS编码、原产地和价值的物料清单(BOM)
- 适用RVC规则时的成本报表和RVC计算表
- 来自其他RCEP成员国材料的供应商原产地证明(用于累积)
- 以经核准出口商身份声明原产地时的核准资格证明
- 用于签发背对背证明的原产地证明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在中转地仅允许进行卸货、转运、储存或为保存货物所需的作业,确保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并保存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全程运输单证。
应对方法: 在申请前依据第2.6条判定原产国并填写在第11栏;否则进口商只能申请进口成员国对提供原产材料的任一成员国适用的最高税率。
应对方法: 这一情形本身不能构成拒绝申请的理由(第3.20条);应在证书上标注第三方开票,并填写该公司的详细信息。
应对方法: 任何出口商均可出具声明的做法仅适用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之间;应改用Form RCEP,或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应对方法: 不会对原产地产生疑义的细微差异必须予以忽略;如属实质性错误,应要求签发机构更正或重新签发证书。
应对方法: 如属非故意的差错、遗漏或其他正当原因,可申请追溯签发,最晚不超过装运后1年;进口商也可在进口后申请退税(第3.23条)。
信息来源
- RCEP Agreement,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Articles 3.2 to 3.27) China FTA Network,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legal text (Article 2.6, Tariff Differentials)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List of RCEP Parties Implementing the Agreement: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RCEP Secretariat
- Joint Media Statement of the 5th RCEP Ministers' Meeting (Manila, 21 September 2026) ASEAN Secretariat
-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reaty status New Zealand Treaties Onlin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 RCEP Agreement page, with the self-declaration guide (June 2025), the tariff differentials manual (January 2025) and the HS 2022 product-specific rules applied from 1 January 2023 (Japanese) Japan Customs, Ministry of Finance
- Form RCEP: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overleaf notes Japan Customs, Ministry of Finance
- RCEP: overview (Japan's first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including China and Korea), Finance, April 2021 (Japanese) Ministry of Finance, Japan
- Simpler proof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 Japan from next year: RCEP self-declaration by exporters and producers from 1 January 2025 (Korean) Korea.kr,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 Using back-to-back certificates of origin: RCEP and the Korea-ASEAN FTA compared (Korean) Tongsang webzine, 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Korea)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中国香港是RCEP成员吗?
尚不是。2026年9月21日,RCEP各成员国部长批准就中国香港、孟加拉国、智利和斯里兰卡设立加入工作组。在加入正式生效之前,其货物无法获得RCEP税率,不过仅凭发票由中国香港贸易商开立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就在RCEP成员国生产的货物提出申请。
RCEP原产地证书由谁签发?
由出口成员国指定的签发机构,根据出口商、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的申请签发;在韩国,由海关和大韩商工会议所负责签发。经核准出口商也可以自行声明原产地。
可以用原产地声明代替申请Form RCEP吗?
可以,前提是你是经核准出口商。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声明的做法目前适用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之间;其他成员国须在协定对其生效后10年内引入这一做法(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为20年内)。日本还接受进口商本人出具的声明。
RCEP的税率比ACFTA或韩国-东盟自贸协定更低吗?
并不总是如此。税率因协定、产品和年份而异,因此应比较两国之间现行生效的各项协定对相应HS编码的税率,再选择你能够满足并证明其原产地规则的最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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