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国标识规定:美国、欧盟和亚洲的 "Made in" 标注要求
原产国标识是在货物或其包装上以 "Made in" 等字样标明原产国。美国要求几乎所有进口商品都用英文、并在商品性质允许的范围内永久性标注;韩国(指定商品)、印度(零售包装)和沙特阿拉伯也有原产国标识要求。欧盟、英国、日本和中国主要监管的是食品标签以及虚假或误导性标识,而原产国标识永远不能代替原产地证书。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原产国标识、原产地证书,以及适用哪种原产地规则
原产国标识是把原产国写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的文字,例如 "Made in Vietnam",可以通过印刷、模压、缝制或贴标签的方式呈现,让买方和海关知道货物在哪里制造。原产地证书则是随货物流转的另一份单据。海关可能要求提供其中任何一种,有了其中一种并不能替代另一种。
多数国家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来确定应当标注哪个原产国。这套规则同样适用于最惠国(MFN)税率、反倾销税和贸易统计,WTO 也把标签和标识列为其用途之一。自贸协定(FTA)中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只决定货物能否享受较低关税,需凭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同一种产品,两套规则可能得出不同结果,因此要分别核对标识所用的原产地和 FTA 原产地。
涉及多个国家时,原产国通常是货物最后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国家。美国看加工是否形成了名称、特性或用途不同的新商品(19 CFR 134.35);欧盟看最后一次具有经济意义的实质性加工发生在哪里(《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第 60(2) 条);日本看实质性改变发生在哪里。贴标签、包装或重新包装、简单组装通常不改变原产地。
美国:每件商品及其容器都要标注
19 U.S.C. 1304 和 19 CFR Part 134 要求,每件外国原产商品或其容器,都要 "在商品性质允许的范围内,在显著位置以清晰、不易擦除且永久的方式" 标注英文的原产国名称。标识是为最终购买者(ultimate purchaser)而设:通常是在美国以进口时的形态接收该商品的最后一个人。对进口零件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美国制造商是该零件的最终购买者,因此零件本身无需标注,但其最外层容器仍须标注(19 CFR 134.35)。
除非有人故意去除,标识必须一直保留到货物到达最终购买者手中,并且购买者要能轻松找到、不费力地读清(19 CFR 134.41)。请使用英文国名全称;只有在能毫不含糊地表明国家时,才接受缩写和变体拼写,例如 "Gt. Britain" 或 "Brasil"(19 CFR 134.45)。
- 其他地名:如果出现 "USA"、"American"、美国城市名或原产国以外的外国地名,可能造成误导,就要在其附近、以至少相当的字号加上原产国,并在前面加 "Made in"、"Product of" 等字样(19 CFR 134.46)。容器上有美国进口商或经销商地址的,需要在附近加上 "Contents made in France" 之类的标注(19 CFR 134.22(c))。
- 例外:有些商品本身无需标注,例如无法标注的商品、粗制原料、进口商自用的商品(19 CFR 134.32),以及 J-list 中的商品,包括纽扣、绳索、金属丝、锯材和天然产品等(19 CFR 134.33)。不过,它们通常送达最终购买者时所用的最外层容器仍须标注。
- 组装:以最终组装国为原产国的商品,可以标注 "Assembled in [country]",也可以再加上 "from components of [countries]"(19 CFR 134.43)。
- 未标注的货物:CBP 会通过 CBP Form 4647 通知进口商补标,或把已放行的货物退回,在 CBP 监督下补标、出口或销毁。已放行的货物如果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既未补标也未退回,CBP 会要求按其申报价值支付约定损害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19 CFR 134.54)。
- 附加关税:在该报关单关税核定(liquidation)前未补标、出口或销毁的货物,要另外缴纳 10% 的从价关税,且不得减免(19 U.S.C. 1304(i))。
- 为隐瞒原产地而去除或遮盖必需的标识属于犯罪,初犯可处最高 100,000 美元罚款,再犯最高 250,000 美元,并可处最长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19 U.S.C. 1304)。
美国的特殊情形:中国香港、加拿大和墨西哥
在中国香港生产的货物,2020 年 11 月 9 日之后在美国申报进口供消费的,必须标注 "China",而不是 "Hong Kong"。CBP 表示这一变化不影响关税上的原产地,因此在普通关税以及税则第 99 章的附加关税方面,中国香港仍是原产地。WTO 专家组于 2022 年 12 月裁定该要求不符合 WTO 规则;美国于 2023 年 1 月提出上诉,但因上诉机构无法运作,上诉停滞,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称该要求仍然有效。
对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货物,应标注的原产地由 19 CFR Part 102 的规则确定,这些规则主要基于税则归类的改变,而不是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些货物可以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标注国名,少数货物另有免于标注的规定,属于内装物通常包装的 USMCA 容器则无需在容器本身另行标注。
欧盟和英国:多数商品自愿标注,部分食品必须标注
欧盟没有要求非食品商品标注 "Made in" 的一般规定。例如欧盟的纺织品标签只涉及纤维成分(Regulation (EU) No 1007/2011),原产地标签制度则留待日后研究。如果标注原产地,就必须真实:《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把有关产品 "地理或商业来源" 的虚假或欺骗性信息视为误导性行为(Directive 2005/29/EC 第 6(1)(b) 条)。
食品则不同。根据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如果省略原产地可能误导消费者,例如包装上的名称、图片或旗帜暗示了另一个国家,就必须标明原产地;牛肉、未加工的猪肉、羊肉、山羊肉和禽肉、水产品、新鲜水果和蔬菜、蜂蜜、橄榄油和鸡蛋,另有专门规定要求标注。食品原产地遵循欧盟海关原产地规则。自 2026 年 6 月 14 日起,混合蜂蜜必须在主视野(principal field of vision)内,按比例从高到低列出每个采集国及其百分比(Directive (EU) 2024/1438)。
英国的模式类似。非食品商品没有一般性的标识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有关产品原产地的误导性宣称适用《2024 年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Act 2024)中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则;食品法则要求肉类、鱼类和海鲜以及一切缺少原产地会造成误导的食品标明原产地。
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和沙特阿拉伯
在美国和欧盟之外,各国规定因商品而异,请就每种商品向进口商确认现行规定。要点如下:
- 中国:货物或其包装上如有原产地标识,必须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Origin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第 16 条确定的原产地一致,不一致的,海关责令更正(第 24 条)。进口预包装食品须有标明原产国或地区的中文标签(GB 7718);自 2027 年 3 月 16 日起适用的 GB 7718-2025 仍保留这一要求。
- 韩国:《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Act)第 33 条指定的商品,其商业货物须有原产国标识,韩国关税厅按 HS 编码公布具体要求。可以在保税区加贴韩文标签,但原产国标识必须在通关时就已标注。标识可以用韩文、汉字或英文,须易于找到和辨认,并通过印刷、盖印、铸造、蚀刻、缝制等方式施加。接受的措辞包括 "원산지: [country]"、"Made in [country]" 和 "Product of [country]";"COO: [country]" 这类缩写措辞不被接受。虚假或误导性标识,可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1 亿韩元罚款。
- 日本:进口时一般不强制要求原产国标识,但货物或其包装上带有虚假或误导性原产地标识的,不得进口(《关税法》第 71 条)。暗示另一原产地的外国国名、国旗或地名也可能被认定为此类标识。海关会通知进口商永久去除或更正该标识,而不只是为通关而临时处理,或者把货物再出口。进口加工食品须依据《食品标示标准》标明原产国。
- 印度:进口商品的每个零售包装都必须标明原产国、制造国或组装国,以及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Legal Metrology (Packaged Commodities) Rules, 2011,Rule 6,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沙特阿拉伯:瑞士出口促进机构 S-GE(2026 年 3 月)表示,进口产品必须带有无法去除的原产国标识,可通过雕刻、缝制、印刷或压印施加。沙特海关程序规则要求,难以标明原产地的货物须提供原产地证书;SASO 技术法规则规定标签内容,例如鞋类法规要求以阿拉伯文,或阿拉伯文和英文标明原产国。
如何措辞和放置标识:产品、零售包装和外箱
"Made in [英文国名全称]" 或 "Product of [country]" 适用于大多数目的地:符合美国的规定,与韩国接受的措辞一致,各地买方也一目了然。请避免只写 ISO 代码、只放旗帜和使用区域名称:美国要求写明国名,因此只写 "EU" 或 "Made in Europe" 是不够的。目的地或进口商有要求的,再加上当地语言的版本。
尽可能把标识直接做在货物上,方式包括模压、印刷、盖印、织入或缝入标签;CBP 的标识指南提醒,粘贴式标签可能脱落。零售包装遮住货物时,也要在零售包装上标注;免于标注的商品,则要在最外层容器上标注。在美国,如果内装货物已标注、且容器可以方便地打开检查,容器就无需标注,但许多买方仍要求外箱唛头也带上 "Made in [country]";Triplicate 的唛头生成器和外箱标签生成器都可以打印。
原产地在各处都要保持一致:货物上、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上、任何原产地证书上,以及报关单上。标识所用的原产地与关税上的原产地不同时,例如输美的中国香港货物,应分别如实标明,并提前告知进口商的报关行。
操作步骤
- 按目的地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每种产品的原产地(通常是最后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并保存可以佐证的物料清单(BOM)和工艺记录。
- 按 HS 编码核对目的地的标识规定:美国看 19 CFR Part 134 和 J-list,韩国看韩国关税厅清单,印度看零售包装规则,沙特阿拉伯看技术法规,各国的食品标签规则也要看。
- 确定措辞:"Made in" 或 "Product of" 加英文国名全称,以及进口商需要的当地语言版本。
- 用永久性的方式把标识施加在货物上;包装遮住货物时,也加在零售包装上;免于标注的商品,则加在最外层容器上。
- 检查产品和包装上有没有旗帜、地名、"Designed in" 字样和美国地址,有的话,在其附近以相当的字号加上真实的原产地。
- 买方或目的地有要求的,在外箱唛头中加上 "Made in [country]"。
- 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Triplicate 的生成器可一并生成)以及所有原产地证书上,填写相同的原产地;如要享受 FTA 税率,还要准备协定所要求的原产地证明。
- 出运前,把标识照片和标签设计稿发给进口商或其报关行确认,并存入该票货的文件档案。
- 海关发现标识问题时,要在期限内处理:在美国,须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在 CBP 监督下补标、出口或销毁货物;在日本,须永久更正标识或把货物再出口。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列明每项商品原产国的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物料清单、供应商原产地声明和生产工艺记录
- 带有原产地标识、并经进口商确认的标签和包装设计稿
- 标识在产品、零售包装和外箱上的照片
- 买方、银行或目的地要求时提供的原产地证书
- 用于享受 FTA 关税税率的优惠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 提单、空运单或快递运单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出运前用永久性方式标注。如果 CBP 发来 CBP Form 4647,要在监督下补标,或者出口、销毁货物;到关税核定时仍未标注的货物,要另缴 10% 的关税。
应对方法: 在地址或地名附近,以至少相当的字号加上 "Made in [country]" 或 "Contents made in [country]"(19 CFR 134.46 和 134.22(c))。
应对方法: 就美国的标识要求而言,应标注 "China";报关单上关税意义的原产地仍是中国香港。
应对方法: 使用 "Made in" 加英文国名全称。美国要求写国名,只有在能毫不含糊地表明国家时才接受缩写。
应对方法: 在其附近永久性地加上真实原产地,例如 "Made in China",或把货物再出口;只为通关而做的处理不被接受。
应对方法: 在保税区可以加贴韩文标签,但原产国标识必须在通关时就已标注。请在出运前完成标注。
信息来源
- 19 U.S. Code § 1304 – Marking of imported articles and container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 Code)
- 19 CFR Part 134 – 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of Products of Hong Kong (11 August 2020)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Federal Register
- Rules of origin: technical information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on the provision of food information to consumers (Articles 2(3) and 26) 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
- Directive 2005/29/EC on unfair business-to-consumer commercial practices (Article 6) 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
- 原産地を偽った表示等 (False or misleading origin indications, Customs Act Article 71) Japan Custom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Origin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State Council Gazette, via gov.cn
- South Korea – Labeling/Marking Requirements (Country Commercial Guide, June 2026) US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 The Legal Metrology (Packaged Commodities) Rules, 2011, as amended (Rule 6) Legal Metrology Department, Government of Rajasthan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Made in" 必须标在产品上吗,只标外箱够不够?
通常要标在产品上。美国要求除非属于例外,商品本身要标注,其次是送达买方的容器;印度要求标在零售包装上。只在运输外箱上标注,一般是不够的。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国标识是一回事吗?
不是。证书是提交给海关的单据,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 FTA 关税税率;标识则是为买方和海关而标在货物上的。有证书不能弥补没有标识,有标识也不能证明享受 FTA 关税所需的原产地。
可以只标 "Vietnam",而不写 "Made in Vietnam" 吗?
在美国,只写英文国名就够了;但如果同时出现美国地址或其他地名,就需要在其附近加上 "Made in" 之类的字样。韩国列明了 "Made in [country]" 这类措辞。"Made in" 加国名全称是最稳妥的选择。
在其他国家重新包装或换标签,会改变原产地吗?
不会。原产地是货物制造地或最后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地方。贴标签、包装、重新包装和简单组装都不会改变原产地,标注重新包装所在的国家还可能构成虚假原产地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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