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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标识规定:美国、欧盟和亚洲的 "Made in" 标注要求

原产国标识是在货物或其包装上以 "Made in" 等字样标明原产国。美国要求几乎所有进口商品都用英文、并在商品性质允许的范围内永久性标注;韩国(指定商品)、印度(零售包装)和沙特阿拉伯也有原产国标识要求。欧盟、英国、日本和中国主要监管的是食品标签以及虚假或误导性标识,而原产国标识永远不能代替原产地证书。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美国法律19 U.S.C. 1304 和 19 CFR Part 134:在商品或其容器上标注英文国名
美国:未标注的货物在 CBP 监督下补标、出口或销毁,或缴纳 10% 的附加关税
输美中国香港货物2020 年 11 月 9 日之后申报进口的,须标注 "China";关税上的原产地不变
欧盟和英国没有一般性的 "Made in" 规定;部分食品必须标注;禁止虚假原产地宣称
韩国指定商品在通关时必须有原产国标识(《对外贸易法》第 33 条)
日本带有虚假或误导性原产地标识的货物不得进口(《关税法》第 71 条)
印度进口商品的零售包装须标明原产国(Legal Metrology Rule 6)
最稳妥的措辞"Made in" 或 "Product of" 加英文国名全称

原产国标识、原产地证书,以及适用哪种原产地规则

原产国标识是把原产国写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的文字,例如 "Made in Vietnam",可以通过印刷、模压、缝制或贴标签的方式呈现,让买方和海关知道货物在哪里制造。原产地证书则是随货物流转的另一份单据。海关可能要求提供其中任何一种,有了其中一种并不能替代另一种。

多数国家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来确定应当标注哪个原产国。这套规则同样适用于最惠国(MFN)税率、反倾销税和贸易统计,WTO 也把标签和标识列为其用途之一。自贸协定(FTA)中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只决定货物能否享受较低关税,需凭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申请。同一种产品,两套规则可能得出不同结果,因此要分别核对标识所用的原产地和 FTA 原产地。

涉及多个国家时,原产国通常是货物最后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国家。美国看加工是否形成了名称、特性或用途不同的新商品(19 CFR 134.35);欧盟看最后一次具有经济意义的实质性加工发生在哪里(《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第 60(2) 条);日本看实质性改变发生在哪里。贴标签、包装或重新包装、简单组装通常不改变原产地。

美国:每件商品及其容器都要标注

19 U.S.C. 1304 和 19 CFR Part 134 要求,每件外国原产商品或其容器,都要 "在商品性质允许的范围内,在显著位置以清晰、不易擦除且永久的方式" 标注英文的原产国名称。标识是为最终购买者(ultimate purchaser)而设:通常是在美国以进口时的形态接收该商品的最后一个人。对进口零件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美国制造商是该零件的最终购买者,因此零件本身无需标注,但其最外层容器仍须标注(19 CFR 134.35)。

除非有人故意去除,标识必须一直保留到货物到达最终购买者手中,并且购买者要能轻松找到、不费力地读清(19 CFR 134.41)。请使用英文国名全称;只有在能毫不含糊地表明国家时,才接受缩写和变体拼写,例如 "Gt. Britain" 或 "Brasil"(19 CFR 134.45)。

美国的特殊情形:中国香港、加拿大和墨西哥

在中国香港生产的货物,2020 年 11 月 9 日之后在美国申报进口供消费的,必须标注 "China",而不是 "Hong Kong"。CBP 表示这一变化不影响关税上的原产地,因此在普通关税以及税则第 99 章的附加关税方面,中国香港仍是原产地。WTO 专家组于 2022 年 12 月裁定该要求不符合 WTO 规则;美国于 2023 年 1 月提出上诉,但因上诉机构无法运作,上诉停滞,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称该要求仍然有效。

对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货物,应标注的原产地由 19 CFR Part 102 的规则确定,这些规则主要基于税则归类的改变,而不是实质性改变标准。这些货物可以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标注国名,少数货物另有免于标注的规定,属于内装物通常包装的 USMCA 容器则无需在容器本身另行标注。

欧盟和英国:多数商品自愿标注,部分食品必须标注

欧盟没有要求非食品商品标注 "Made in" 的一般规定。例如欧盟的纺织品标签只涉及纤维成分(Regulation (EU) No 1007/2011),原产地标签制度则留待日后研究。如果标注原产地,就必须真实:《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把有关产品 "地理或商业来源" 的虚假或欺骗性信息视为误导性行为(Directive 2005/29/EC 第 6(1)(b) 条)。

食品则不同。根据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如果省略原产地可能误导消费者,例如包装上的名称、图片或旗帜暗示了另一个国家,就必须标明原产地;牛肉、未加工的猪肉、羊肉、山羊肉和禽肉、水产品、新鲜水果和蔬菜、蜂蜜、橄榄油和鸡蛋,另有专门规定要求标注。食品原产地遵循欧盟海关原产地规则。自 2026 年 6 月 14 日起,混合蜂蜜必须在主视野(principal field of vision)内,按比例从高到低列出每个采集国及其百分比(Directive (EU) 2024/1438)。

英国的模式类似。非食品商品没有一般性的标识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有关产品原产地的误导性宣称适用《2024 年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Act 2024)中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则;食品法则要求肉类、鱼类和海鲜以及一切缺少原产地会造成误导的食品标明原产地。

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和沙特阿拉伯

在美国和欧盟之外,各国规定因商品而异,请就每种商品向进口商确认现行规定。要点如下:

如何措辞和放置标识:产品、零售包装和外箱

"Made in [英文国名全称]" 或 "Product of [country]" 适用于大多数目的地:符合美国的规定,与韩国接受的措辞一致,各地买方也一目了然。请避免只写 ISO 代码、只放旗帜和使用区域名称:美国要求写明国名,因此只写 "EU" 或 "Made in Europe" 是不够的。目的地或进口商有要求的,再加上当地语言的版本。

尽可能把标识直接做在货物上,方式包括模压、印刷、盖印、织入或缝入标签;CBP 的标识指南提醒,粘贴式标签可能脱落。零售包装遮住货物时,也要在零售包装上标注;免于标注的商品,则要在最外层容器上标注。在美国,如果内装货物已标注、且容器可以方便地打开检查,容器就无需标注,但许多买方仍要求外箱唛头也带上 "Made in [country]";Triplicate 的唛头生成器和外箱标签生成器都可以打印。

原产地在各处都要保持一致:货物上、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上、任何原产地证书上,以及报关单上。标识所用的原产地与关税上的原产地不同时,例如输美的中国香港货物,应分别如实标明,并提前告知进口商的报关行。

操作步骤

  1. 按目的地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每种产品的原产地(通常是最后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并保存可以佐证的物料清单(BOM)和工艺记录。
  2. 按 HS 编码核对目的地的标识规定:美国看 19 CFR Part 134 和 J-list,韩国看韩国关税厅清单,印度看零售包装规则,沙特阿拉伯看技术法规,各国的食品标签规则也要看。
  3. 确定措辞:"Made in" 或 "Product of" 加英文国名全称,以及进口商需要的当地语言版本。
  4. 用永久性的方式把标识施加在货物上;包装遮住货物时,也加在零售包装上;免于标注的商品,则加在最外层容器上。
  5. 检查产品和包装上有没有旗帜、地名、"Designed in" 字样和美国地址,有的话,在其附近以相当的字号加上真实的原产地。
  6. 买方或目的地有要求的,在外箱唛头中加上 "Made in [country]"。
  7. 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Triplicate 的生成器可一并生成)以及所有原产地证书上,填写相同的原产地;如要享受 FTA 税率,还要准备协定所要求的原产地证明。
  8. 出运前,把标识照片和标签设计稿发给进口商或其报关行确认,并存入该票货的文件档案。
  9. 海关发现标识问题时,要在期限内处理:在美国,须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在 CBP 监督下补标、出口或销毁货物;在日本,须永久更正标识或把货物再出口。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输美货物因没有标识或标签脱落而被扣留。

应对方法: 出运前用永久性方式标注。如果 CBP 发来 CBP Form 4647,要在监督下补标,或者出口、销毁货物;到关税核定时仍未标注的货物,要另缴 10% 的关税。

包装上有美国品牌地址或 "Designed in California",附近却没有原产地标识。

应对方法: 在地址或地名附近,以至少相当的字号加上 "Made in [country]" 或 "Contents made in [country]"(19 CFR 134.46 和 134.22(c))。

在中国香港制造的货物,为输美而标注了 "Made in Hong Kong"。

应对方法: 就美国的标识要求而言,应标注 "China";报关单上关税意义的原产地仍是中国香港。

货物只标了 "EU"、"CN" 这样的 ISO 代码,或只有旗帜。

应对方法: 使用 "Made in" 加英文国名全称。美国要求写国名,只有在能毫不含糊地表明国家时才接受缩写。

日本海关扣留了带有日本地名或国旗、却没有真实原产地的货物。

应对方法: 在其附近永久性地加上真实原产地,例如 "Made in China",或把货物再出口;只为通关而做的处理不被接受。

输韩货物到港时没有标识,因为进口商原本打算在保税区贴标签。

应对方法: 在保税区可以加贴韩文标签,但原产国标识必须在通关时就已标注。请在出运前完成标注。

信息来源

  1. 19 U.S. Code § 1304 – Marking of imported articles and container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 Code)
  2. 19 CFR Part 134 – 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3. Country of Origin Marking of Products of Hong Kong (11 August 2020)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Federal Register
  4. Rules of origin: technical information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5. 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on the provision of food information to consumers (Articles 2(3) and 26) 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
  6. Directive 2005/29/EC on unfair business-to-consumer commercial practices (Article 6) EUR-Lex,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
  7. 原産地を偽った表示等 (False or misleading origin indications, Customs Act Article 71) Japan Customs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Regulations on the Origin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State Council Gazette, via gov.cn
  9. South Korea – Labeling/Marking Requirements (Country Commercial Guide, June 2026) US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10. The Legal Metrology (Packaged Commodities) Rules, 2011, as amended (Rule 6) Legal Metrology Department, Government of Rajasthan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外贸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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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Made in" 必须标在产品上吗,只标外箱够不够?

通常要标在产品上。美国要求除非属于例外,商品本身要标注,其次是送达买方的容器;印度要求标在零售包装上。只在运输外箱上标注,一般是不够的。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国标识是一回事吗?

不是。证书是提交给海关的单据,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 FTA 关税税率;标识则是为买方和海关而标在货物上的。有证书不能弥补没有标识,有标识也不能证明享受 FTA 关税所需的原产地。

可以只标 "Vietnam",而不写 "Made in Vietnam" 吗?

在美国,只写英文国名就够了;但如果同时出现美国地址或其他地名,就需要在其附近加上 "Made in" 之类的字样。韩国列明了 "Made in [country]" 这类措辞。"Made in" 加国名全称是最稳妥的选择。

在其他国家重新包装或换标签,会改变原产地吗?

不会。原产地是货物制造地或最后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地方。贴标签、包装、重新包装和简单组装都不会改变原产地,标注重新包装所在的国家还可能构成虚假原产地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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