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出口日本:经营许可、申报与标签要求
在日本销售的化妆品适用 PMD Act。持有化妆品经营许可(化粧品製造販売業許可)的日本公司,即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须在产品上市前向所在都道府县提交产品备案,并对该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配方符合《化妆品标准》且标签以日文列明全部成分,产品即无需上市前审批。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谁须持有相关许可
化妆品经营许可由公司总括制造销售责任者所在地的都道府县颁发。该责任者须为全职人员并具备相应资质(例如药剂师或化学专业背景),公司还须建立质量管理(GQP)与上市后安全管理(GVP)体系。因此,境外品牌须通过持有日本许可的主体(例如其进口商或子公司)进行销售。
对进口商品加贴日文标签、重新包装或存放,均视为制造行为,因此相关场所须持有包装・表示・保管区分的化妆品制造业许可。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部分仅从事仓储的场所可改为登记,但用于放行上市的成品仓储场所不适用。
首次发运前须完成的备案
每款产品须在上市前向所在都道府县完成备案,且标签上的名称须与备案名称一致。
对于进口产品,MAH 还须通过 PMDA 向 MHLW 提交境外制造商备案(化粧品外国製造業者届);若产品并非直接采购自生产商,而是来自品牌方或贸易商,则须提交境外销售商备案。该备案无需缴费,并可替代审批类产品所需的认定程序。
此前单独设立的进口申报(輸入届)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成分:《化妆品标准》
MAH 须在备案前对照《化妆品标准》核查每一配方,否则须申请单独的产品审批。
- 附件一:禁用成分;除非列于附件二至附件四或仅作添加剂使用,药用成分同样禁止
- 附件二:限用成分,规定每 100 克的最高使用量
- 附件三:防腐剂,仅限清单所列(正面清单)
- 附件四:紫外线过滤剂,仅限清单所列(正面清单)
- 焦油色素:仅限 MHLW 令所允许的种类
日文标签
依据 PMD Act 第 61 条,容器或包装须标明 MAH 的名称和地址、备案名称、批号或编码,以及全部成分。含抗坏血酸及其酯类或盐类、酶类的产品,或品质可能在 3 年内发生变化的产品,须标注有效期。
标签须以日文标示,成分名称须采用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JCIA)的命名方式,并按含量从高到低排列;含量在 1% 以下的成分及着色剂可不按顺序排列。容器容积在 50 克或 50 毫升以下的,可将成分列于外盒、吊牌或说明书上。
行业《公平竞争守则》(Fair Competition Code)还要求标注产品类型、净含量、原产国、必要时的注意事项以及联系方式。
医药部外品与功效宣称
含有效成分并宣称(例如)通过抑制黑色素来预防雀斑(美白)或预防痤疮的产品属于医药部外品。此类产品须取得医药部外品经营许可及产品审批(经 PMDA 审查后由 MHLW 批准,部分品类由都道府县批准),且只能宣传已获批准的功效。
普通化妆品只能使用 MHLW 认可的 56 项功效宣称,例如保湿或防止晒伤,以及彩妆效果。宣称可减淡因干燥造成的细纹这一表述,须有支持性测试数据。
广告规定适用于所有媒介,包括社交媒体。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若在包装或广告中突出宣传某一成分,须客观说明该成分的用途并提供依据。
清关及其他规定
对于商业进口,海关会核查进口商许可证及产品备案的复印件。个人自用进口、每种产品不超过 24 个标准包装单位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化妆品主要归入 HS 品目 3304、3305、3307 和 3401;海关提供预裁定服务。Triplicate 的免费 HS 编码查询及发票、装箱单生成工具,有助于保持各单据描述一致。
气雾剂产品还须提供符合《高压气体安全法》豁免条件(例如容量不超过 1 升且压力不超过 0.8 兆帕)的测试报告。相关规定可能变化,发运前请向都道府县、PMDA、海关或持牌报关行、法规顾问确认。
操作步骤
- 选择一家持有合法标签及仓储场所许可的日本 MAH。
- 提供完整配方及各成分百分比;由 MAH 对照《化妆品标准》核查,并确认该产品不属于医药部外品。
- 核查每种成分是否均有 JCIA 日文名称。
- 由 MAH 提交 PMDA 备案及产品备案。
- 依据备案数据准备日文标签及功效宣称内容。
- 安排发运;进口商凭许可证及备案复印件办理报关。
- 在持证场所加贴标签;由 MAH 放行产品上市。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进口商化妆品经营许可(复印件)
- 产品备案(复印件)
- 境外制造商或销售商备案
- 含百分比的完整配方
- 日文标签设计稿
-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 提单或空运单
- 气雾剂测试报告(如适用)
- 原产地证书(仅在主张优惠关税时需要)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备案前对照现行《化妆品标准》核查配方,如有需要则重新配方。
应对方法: 删除相关宣称,或按医药部外品申请审批。
应对方法: 先完成两项备案,并在发运前将复印件提供给报关行。
应对方法: 依据备案数据起草标签,并仅在持证场所重新贴标。
应对方法: 提前核查,并在印刷前询问 MAH 如何取得该名称。
应对方法: 对照清单逐一核查包装及线上的每一条宣称。
信息来源
-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MHLW Notification No. 331 of 2000)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
- Standards for Appropriate Advertising of Pharmaceuticals etc.: explanation and notes (2017), incl. permitted cosmetic claims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
- Highlighting specific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notice of 10 March 2025)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
- Notification of foreign manufacturers and marketers of cosmetics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
- Quasi-drug approval review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
- Customs Answer 1805: import checks under the PMD Act Japan Customs
- Cosmetics marketing and manufacturing licences and registration Tokyo Metropolitan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 Cosmetics notifications (incl. abolition of the import notification) Tokyo Metropolitan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 Cosmetics labelling Tokyo Metropolitan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 Import procedures for cosmetics: Japan (Q&A, updated August 2025) JETRO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常见问题
境外品牌可以自行提交产品备案吗?
不可以。许可证由都道府县颁发给设在日本的机构,因此须由持有日本许可的主体提交备案。
可以先寄送样品吗?
非用于销售的小批量样品,出示相关文件后通常可以寄送;较大数量则须取得地方厚生局的进口确认。请先向海关及该局确认。
防晒产品需要审批吗?
若作为化妆品销售则不需要:只要所用紫外线过滤剂列于附件四,宣称防止晒伤属于允许的化妆品功效。若含有药用宣称,则该产品属于医药部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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