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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口日本:经营许可、申报与标签要求

在日本销售的化妆品适用 PMD Act。持有化妆品经营许可(化粧品製造販売業許可)的日本公司,即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须在产品上市前向所在都道府县提交产品备案,并对该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配方符合《化妆品标准》且标签以日文列明全部成分,产品即无需上市前审批。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法律与监管机构PMD Act;厚生劳动省(MHLW)、PMDA 及各都道府县
责任主体持有化妆品经营许可(化粧品製造販売業許可)的日本公司
产品备案上市前须按产品向所在都道府县提交产品备案(化粧品製造販売届)
境外生产商由 MAH 通过 PMDA 向 MHLW 提交备案,无需缴费
进口申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成分《化妆品标准》(MHLW Notification No. 331 of 2000)
医药部外品需要单独的产品审批

谁须持有相关许可

化妆品经营许可由公司总括制造销售责任者所在地的都道府县颁发。该责任者须为全职人员并具备相应资质(例如药剂师或化学专业背景),公司还须建立质量管理(GQP)与上市后安全管理(GVP)体系。因此,境外品牌须通过持有日本许可的主体(例如其进口商或子公司)进行销售。

对进口商品加贴日文标签、重新包装或存放,均视为制造行为,因此相关场所须持有包装・表示・保管区分的化妆品制造业许可。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部分仅从事仓储的场所可改为登记,但用于放行上市的成品仓储场所不适用。

首次发运前须完成的备案

每款产品须在上市前向所在都道府县完成备案,且标签上的名称须与备案名称一致。

对于进口产品,MAH 还须通过 PMDA 向 MHLW 提交境外制造商备案(化粧品外国製造業者届);若产品并非直接采购自生产商,而是来自品牌方或贸易商,则须提交境外销售商备案。该备案无需缴费,并可替代审批类产品所需的认定程序。

此前单独设立的进口申报(輸入届)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成分:《化妆品标准》

MAH 须在备案前对照《化妆品标准》核查每一配方,否则须申请单独的产品审批。

日文标签

依据 PMD Act 第 61 条,容器或包装须标明 MAH 的名称和地址、备案名称、批号或编码,以及全部成分。含抗坏血酸及其酯类或盐类、酶类的产品,或品质可能在 3 年内发生变化的产品,须标注有效期。

标签须以日文标示,成分名称须采用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JCIA)的命名方式,并按含量从高到低排列;含量在 1% 以下的成分及着色剂可不按顺序排列。容器容积在 50 克或 50 毫升以下的,可将成分列于外盒、吊牌或说明书上。

行业《公平竞争守则》(Fair Competition Code)还要求标注产品类型、净含量、原产国、必要时的注意事项以及联系方式。

医药部外品与功效宣称

含有效成分并宣称(例如)通过抑制黑色素来预防雀斑(美白)或预防痤疮的产品属于医药部外品。此类产品须取得医药部外品经营许可及产品审批(经 PMDA 审查后由 MHLW 批准,部分品类由都道府县批准),且只能宣传已获批准的功效。

普通化妆品只能使用 MHLW 认可的 56 项功效宣称,例如保湿或防止晒伤,以及彩妆效果。宣称可减淡因干燥造成的细纹这一表述,须有支持性测试数据。

广告规定适用于所有媒介,包括社交媒体。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若在包装或广告中突出宣传某一成分,须客观说明该成分的用途并提供依据。

清关及其他规定

对于商业进口,海关会核查进口商许可证及产品备案的复印件。个人自用进口、每种产品不超过 24 个标准包装单位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化妆品主要归入 HS 品目 3304、3305、3307 和 3401;海关提供预裁定服务。Triplicate 的免费 HS 编码查询及发票、装箱单生成工具,有助于保持各单据描述一致。

气雾剂产品还须提供符合《高压气体安全法》豁免条件(例如容量不超过 1 升且压力不超过 0.8 兆帕)的测试报告。相关规定可能变化,发运前请向都道府县、PMDA、海关或持牌报关行、法规顾问确认。

操作步骤

  1. 选择一家持有合法标签及仓储场所许可的日本 MAH。
  2. 提供完整配方及各成分百分比;由 MAH 对照《化妆品标准》核查,并确认该产品不属于医药部外品。
  3. 核查每种成分是否均有 JCIA 日文名称。
  4. 由 MAH 提交 PMDA 备案及产品备案。
  5. 依据备案数据准备日文标签及功效宣称内容。
  6. 安排发运;进口商凭许可证及备案复印件办理报关。
  7. 在持证场所加贴标签;由 MAH 放行产品上市。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某成分被禁用、超过限量,或未列入正面清单。

应对方法: 备案前对照现行《化妆品标准》核查配方,如有需要则重新配方。

美白或抗痘宣称使产品被归为医药部外品。

应对方法: 删除相关宣称,或按医药部外品申请审批。

货物在取得许可或完成备案前抵达。

应对方法: 先完成两项备案,并在发运前将复印件提供给报关行。

标签名称与备案不符,或缺少日文项目。

应对方法: 依据备案数据起草标签,并仅在持证场所重新贴标。

某成分没有 JCIA 日文名称。

应对方法: 提前核查,并在印刷前询问 MAH 如何取得该名称。

宣称超出 56 项范围,或突出宣传某成分却未说明其用途。

应对方法: 对照清单逐一核查包装及线上的每一条宣称。

信息来源

  1.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MHLW Notification No. 331 of 2000)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
  2. Standards for Appropriate Advertising of Pharmaceuticals etc.: explanation and notes (2017), incl. permitted cosmetic claims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
  3. Highlighting specific ingredients in cosmetics (notice of 10 March 2025)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
  4. Notification of foreign manufacturers and marketers of cosmetics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
  5. Quasi-drug approval review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
  6. Customs Answer 1805: import checks under the PMD Act Japan Customs
  7. Cosmetics marketing and manufacturing licences and registration Tokyo Metropolitan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8. Cosmetics notifications (incl. abolition of the import notification) Tokyo Metropolitan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9. Cosmetics labelling Tokyo Metropolitan Institute of Public Health
  10. Import procedures for cosmetics: Japan (Q&A, updated August 2025) JETRO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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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境外品牌可以自行提交产品备案吗?

不可以。许可证由都道府县颁发给设在日本的机构,因此须由持有日本许可的主体提交备案。

可以先寄送样品吗?

非用于销售的小批量样品,出示相关文件后通常可以寄送;较大数量则须取得地方厚生局的进口确认。请先向海关及该局确认。

防晒产品需要审批吗?

若作为化妆品销售则不需要:只要所用紫外线过滤剂列于附件四,宣称防止晒伤属于允许的化妆品功效。若含有药用宣称,则该产品属于医药部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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