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纺织品标签法规(1007/2011):纤维名称、含量与语言
在欧盟销售的服装、家用纺织品及其他纺织产品,每当在市场上提供时,都必须带有标明纤维成分的标签或标识。法规 (EU) No 1007/2011 规定了可以使用哪些纤维名称、百分比如何标示、标签使用的语言,以及由谁负责确保标签到位;如果制造商在欧盟境外,则由进口商负责。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10
概览
欧盟纺织品标签必须标明什么
法规 (EU) No 1007/2011 适用于纺织产品和被视为纺织产品的产品,包括按重量计含有至少 80% 纺织纤维的产品。描述成分时只能使用 Annex I 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因此不能用品牌名称或自创术语代替。由多种纤维制成的产品,须按含量从高到低标明所有纤维的名称和按重量计的百分比;只有完全由一种纤维构成的产品,才可以标为 "100%"、"pure"(纯)、"all"(全部)。
含有动物源性非纺织部分(如皮革或毛皮饰边)的产品,必须带有 "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非纺织的动物源性部分) 字样。标签或标识必须耐久、易读、醒目且便于查看,并且只要产品在市场上提供就必须具备。标签上标示的成分与分析结果之间允许存在 3% 的制造允许误差。
欧盟纤维成分标签核对清单
- 纤维名称与 Annex I 完全一致,并使用销售国的语言
- 每种纤维都标明按重量计的百分比,从高到低排列
- "100%"、"pure"(纯)、"all"(全部) 仅用于单一纤维产品
- 如适用,标明 "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非纺织的动物源性部分)
- 耐久、易读、醒目且便于查看的标签或标识
- 为产品将销售的每个欧盟国家分别准备译文
谁负责以及使用哪种语言
制造商负责确保提供标签或标识,并确保信息准确。如果制造商未设立在欧盟,则由进口商确保提供标签。分销商若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或者自行加贴或更换标签,则被视为制造商。
纤维成分必须使用产品向消费者提供所在的欧盟国家的官方语言,除非该国另有规定。因此,在多个欧盟国家销售的服装通常会用多种语言标明成分。同时向欧盟和美国出口的出口商应注意,美国关于纤维含量、原产地和经销商身份的规定由 FTC 另行制定。
操作步骤
- 向面料供应商索取按重量计的纤维成分,并与实验室分析结果核对。
- 把每种纤维翻译成销售所在各欧盟国家语言中的准确 Annex I 名称。
- 按重量百分比从高到低列出所有纤维,"100%" 仅用于单一纤维产品。
- 对皮革、毛皮或其他动物饰边,加上 "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非纺织的动物源性部分)。
- 与欧盟进口商商定由谁提供标签,并在发货前贴上耐久、清晰易读的标签。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纤维成分检测报告
- 面料供应商的成分声明
- 各所需语言的标签设计稿
- 标明欧盟销售国家的采购订单
- 进口商对标签责任的确认函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使用 Annex I 中的纤维名称;商品名不能代替它们。
应对方法: 使用产品向消费者销售所在每个国家的官方语言标明成分。
应对方法: 只有完全由一种纤维制成的产品才可使用 "100%"、"pure"(纯)、"all"(全部),并应列出所有纤维及其百分比。
应对方法: 在标签上加上 "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含有非纺织的动物源性部分)。
信息来源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欧盟的服装标签必须标明什么?
纤维成分:只能使用法规 (EU) No 1007/2011 Annex I 中的纤维名称,并按含量从高到低标明所有纤维按重量计的百分比。
欧盟纺织品标签必须使用哪种语言?
产品向消费者提供所在的欧盟国家的官方语言(可能有多种),除非该国另有规定。
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谁对纺织品标签负责?
由进口商确保提供标签或标识。
什么情况下产品可以标为 "100%" 或 "pure"(纯)?
仅当产品完全由同一种纤维构成时。
纤维百分比有允许误差吗?
有。标示成分与分析结果之间允许存在 3% 的制造允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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