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出口越南:产品备案、CFS 和标签要求
在越南销售的每一款化妆品,上市前都必须取得越南药品管理局(DAV)颁发的备案回执号。备案须由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越南公司办理,通常是您的进口商或经销商,凭您出具的授权书(LoA),并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需提供自由销售证书(CFS)。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由谁办理备案,在何处办理
只有经营范围涵盖化妆品经营的越南组织或个人才能办理备案。境外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须出具授权书(LoA)对其进行授权。
进口产品的备案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给 DAV,也可现场或邮寄办理。资料齐全并缴纳费用后,3 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备案回执号;若资料不齐全,DAV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列明缺项。
备案号有效期为 5 年,到期前须重新备案予以续期。产品发生某些变更时,也需重新办理备案。
自由销售证书与认证
CFS 必须由生产国或出口国的主管机关签发,且须在有效期内;若未标注有效期,则签发时间不得超过 24 个月。
对于在 CPTPP 成员国(如日本、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生产,或已在东盟某国完成备案的产品,无需提供 CFS,改为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CFS 须经领事认证,除非有条约予以豁免、签发机关向 DAV 出具确认,或可在签发机关网站上核实。LoA 须经签字公证并认证,除非有条约予以豁免。
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对越南生效,但与德国、奥地利和捷克之间除外。化妆品相关法规目前仍要求领事认证,因此在使用海牙认证前应先向 DAV 确认。
成分与宣称
配方须符合《东盟化妆品指令》各附件的要求,该指令会定期更新(最近一次更新为 2026 年 6 月),因此每次更新后都应重新核查。
自 Circular 34/2025 起,备案资料须按含量从高到低列出成分的 INCI 名称,限用成分须注明含量百分比。产品宣称须符合东盟相关指引;虚假宣称或超出化妆品范畴的宣称(如宣称可治疗疾病)存在被驳回或撤销备案的风险。
- 附件二:禁用物质
- 附件三:限用物质及使用条件
- 附件四:允许使用的着色剂
- 附件六:允许使用的防腐剂
- 附件七:允许使用的紫外线过滤剂
标签与越南文副标签
标签须标明产品名称及用途、使用方法、完整成分表、生产国、越南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以及警示语。其中,使用方法、公司信息和警示语至少须以越南文标注。
依据取代 Decree 43/2017 和 Decree 111/2021 的 Decree 37/2026/ND-CP,进口商品的原始标签须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地以及生产商名称和地址。销售前须加贴载有法定内容的越南文副标签,且不得遮盖原始标签。
产品信息档案(PIF)
每款产品须建立分为四部分的 PIF(行政信息与摘要、原料信息、成品信息、安全性与功效评估),并保存在越南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址。
第一部分须在检查时即时出示,其余部分须按要求在 15 至 60 天内提供。缺失 PIF 可能导致备案号被撤销,因此应事先约定由生产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海关清关与待定变化
进口商无需再向海关出示纸质备案文件,只需申报备案号,海关将进行电子核验。请确保发票、装箱单和备案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可借助 Triplicate 的免费发票、装箱单生成工具及 HS 编码查询工具。
截至 2026 年 9 月,新的化妆品管理法令仍处于草案阶段。规定可能发生变化,发运前请向 DAV 或有资质的报关行、法规顾问确认最新要求。
操作步骤
- 指定一家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经营的越南进口商或经销商,作为责任公司。
- 对照现行东盟附件及宣称指引,核查配方和宣称内容。
- 取得 CFS(或 CPTPP/东盟相关证明)和 LoA,并办理相应认证。
- 由越南公司在线向 DAV 提交备案,并按每款产品缴纳 50 万越南盾。
- 准备越南文副标签,并与备案内容核对一致。
- 备案号签发后再安排发运,并准备好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及原产地证书(如需)。
- 销售前加贴副标签,将 PIF 保存在越南境内,并持续关注备案到期时间及附件更新情况。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DAV 备案回执号(由越南公司办理)
- 经签字公证及认证的授权书(LoA)
- 自由销售证书(CFS),或 CPTPP/东盟授权证明
- 标明 INCI 名称及浓度的完整成分表
- 原始标签设计稿及越南文副标签
- 产品信息档案(PIF,保存在越南境内)
-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 提单或空运单
- 原产地证书(如需享受优惠关税)
- 进口报关单(由进口商办理)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申请 CFS 时使用与备案完全一致的产品名称,提前办理认证并核对日期。
应对方法: 务必等 DAV 签发备案号后再发运;未取得备案号的产品不得销售。
应对方法: 密切关注附件更新,并及时调整配方。
应对方法: 依据备案数据起草副标签内容,并由越南公司审核确认。
应对方法: 宣称内容须严格控制在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引范围内。
应对方法: 备案时即准备完整的 PIF,并持续更新维护。
信息来源
- Consolidated Circular 06/2011/TT-BYT on cosmetics management (07/VBHN-BYT) Ministry of Health, Government of Viet Nam
- Circular 34/2025/TT-BYT amending Circular 06/2011/TT-BYT Ministry of Health (text via Thu Vien Phap Luat)
- Decision 2393/QD-BYT (2025) on cosmetic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Ministry of Health (text via Thu Vien Phap Luat)
- Original labels of imported goods (Decree 37/2026/ND-CP Q&A)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Notes on goods labelling under Decree 37/2026/ND-CP Tap chi Kinh te Tai chinh (Thue Hai quan)
- Viet Nam accedes to the 1961 Apostille Convention HCCH
-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d annexes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Singapore
- No need to present the cosmetic notification at import (Decree 155/2018/ND-CP) VietNamNet
- Vietnam: Apostille Convention simplifies cross-border public documents Baker McKenzie
- Cosmetics management: draft decree status (September 2026) Suc khoe & Doi song (Ministry of Health newspaper)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常见问题
境外品牌可以自行持有备案吗?
不可以。备案持有人必须是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经营的越南组织或个人。
海牙认证(apostille)可以替代领事认证吗?
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对于来自大多数公约成员国(不含德国、奥地利和捷克)的公文,海牙认证可以替代领事认证。但 DAV 的化妆品法规尚未就此更新,因此使用前请先行确认。
备案前可以先寄送样品吗?
可以,仅限用于研究或测试:由进口商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每款产品最多 10 件样品,且不得用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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