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licate

化妆品出口越南:产品备案、CFS 和标签要求

在越南销售的每一款化妆品,上市前都必须取得越南药品管理局(DAV)颁发的备案回执号。备案须由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越南公司办理,通常是您的进口商或经销商,凭您出具的授权书(LoA),并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需提供自由销售证书(CFS)。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09

概览

监管机构越南药品管理局(DAV),隶属卫生部
办理主体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经营的越南公司,经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授权
主要法规Circular 06/2011/TT-BYT,最近一次修订为 Circular 34/2025/TT-BYT(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施行)
费用与时限每款产品 50 万越南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 3 个工作日办结
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 5 年;到期前须重新备案
标签要求Circular 06/2011 及 Decree 37/2026/ND-CP(自 2026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

由谁办理备案,在何处办理

只有经营范围涵盖化妆品经营的越南组织或个人才能办理备案。境外生产商或品牌所有者须出具授权书(LoA)对其进行授权。

进口产品的备案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给 DAV,也可现场或邮寄办理。资料齐全并缴纳费用后,3 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备案回执号;若资料不齐全,DAV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列明缺项。

备案号有效期为 5 年,到期前须重新备案予以续期。产品发生某些变更时,也需重新办理备案。

自由销售证书与认证

CFS 必须由生产国或出口国的主管机关签发,且须在有效期内;若未标注有效期,则签发时间不得超过 24 个月。

对于在 CPTPP 成员国(如日本、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生产,或已在东盟某国完成备案的产品,无需提供 CFS,改为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CFS 须经领事认证,除非有条约予以豁免、签发机关向 DAV 出具确认,或可在签发机关网站上核实。LoA 须经签字公证并认证,除非有条约予以豁免。

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海牙认证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对越南生效,但与德国、奥地利和捷克之间除外。化妆品相关法规目前仍要求领事认证,因此在使用海牙认证前应先向 DAV 确认。

成分与宣称

配方须符合《东盟化妆品指令》各附件的要求,该指令会定期更新(最近一次更新为 2026 年 6 月),因此每次更新后都应重新核查。

自 Circular 34/2025 起,备案资料须按含量从高到低列出成分的 INCI 名称,限用成分须注明含量百分比。产品宣称须符合东盟相关指引;虚假宣称或超出化妆品范畴的宣称(如宣称可治疗疾病)存在被驳回或撤销备案的风险。

标签与越南文副标签

标签须标明产品名称及用途、使用方法、完整成分表、生产国、越南责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以及警示语。其中,使用方法、公司信息和警示语至少须以越南文标注。

依据取代 Decree 43/2017 和 Decree 111/2021 的 Decree 37/2026/ND-CP,进口商品的原始标签须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地以及生产商名称和地址。销售前须加贴载有法定内容的越南文副标签,且不得遮盖原始标签。

产品信息档案(PIF)

每款产品须建立分为四部分的 PIF(行政信息与摘要、原料信息、成品信息、安全性与功效评估),并保存在越南责任公司的所在地址。

第一部分须在检查时即时出示,其余部分须按要求在 15 至 60 天内提供。缺失 PIF 可能导致备案号被撤销,因此应事先约定由生产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海关清关与待定变化

进口商无需再向海关出示纸质备案文件,只需申报备案号,海关将进行电子核验。请确保发票、装箱单和备案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可借助 Triplicate 的免费发票、装箱单生成工具及 HS 编码查询工具。

截至 2026 年 9 月,新的化妆品管理法令仍处于草案阶段。规定可能发生变化,发运前请向 DAV 或有资质的报关行、法规顾问确认最新要求。

操作步骤

  1. 指定一家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经营的越南进口商或经销商,作为责任公司。
  2. 对照现行东盟附件及宣称指引,核查配方和宣称内容。
  3. 取得 CFS(或 CPTPP/东盟相关证明)和 LoA,并办理相应认证。
  4. 由越南公司在线向 DAV 提交备案,并按每款产品缴纳 50 万越南盾。
  5. 准备越南文副标签,并与备案内容核对一致。
  6. 备案号签发后再安排发运,并准备好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及原产地证书(如需)。
  7. 销售前加贴副标签,将 PIF 保存在越南境内,并持续关注备案到期时间及附件更新情况。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CFS 被拒收:未认证、签发超过 24 个月,或产品名称与备案信息不符。

应对方法: 申请 CFS 时使用与备案完全一致的产品名称,提前办理认证并核对日期。

货物在备案号签发前已到货。

应对方法: 务必等 DAV 签发备案号后再发运;未取得备案号的产品不得销售。

附件更新后,某成分被列为禁用或限用。

应对方法: 密切关注附件更新,并及时调整配方。

副标签缺少越南文使用说明、警示语或公司信息,或与备案内容不符。

应对方法: 依据备案数据起草副标签内容,并由越南公司审核确认。

包装或营销宣传中出现医疗或治疗类宣称。

应对方法: 宣称内容须严格控制在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引范围内。

检查时无法提供 PIF,导致备案被撤销并召回产品。

应对方法: 备案时即准备完整的 PIF,并持续更新维护。

信息来源

  1. Consolidated Circular 06/2011/TT-BYT on cosmetics management (07/VBHN-BYT) Ministry of Health, Government of Viet Nam
  2. Circular 34/2025/TT-BYT amending Circular 06/2011/TT-BYT Ministry of Health (text via Thu Vien Phap Luat)
  3. Decision 2393/QD-BYT (2025) on cosmetic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Ministry of Health (text via Thu Vien Phap Luat)
  4. Original labels of imported goods (Decree 37/2026/ND-CP Q&A)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 Notes on goods labelling under Decree 37/2026/ND-CP Tap chi Kinh te Tai chinh (Thue Hai quan)
  6. Viet Nam accedes to the 1961 Apostille Convention HCCH
  7.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d annexes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Singapore
  8. No need to present the cosmetic notification at import (Decree 155/2018/ND-CP) VietNamNet
  9. Vietnam: Apostille Convention simplifies cross-border public documents Baker McKenzie
  10. Cosmetics management: draft decree status (September 2026) Suc khoe & Doi song (Ministry of Health newspaper)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遇到过这个问题?分享您的解决方法

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以及哪种方法奏效。我们会阅读每一条留言。经您同意,我们可能会将您的案例补充到本笔记中,不会透露您的姓名或公司名称。

常见问题

境外品牌可以自行持有备案吗?

不可以。备案持有人必须是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经营的越南组织或个人。

海牙认证(apostille)可以替代领事认证吗?

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对于来自大多数公约成员国(不含德国、奥地利和捷克)的公文,海牙认证可以替代领事认证。但 DAV 的化妆品法规尚未就此更新,因此使用前请先行确认。

备案前可以先寄送样品吗?

可以,仅限用于研究或测试:由进口商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每款产品最多 10 件样品,且不得用于销售。

更多免费工具

Triplicate 免费使用,并在持续改进。觉得有用吗? 支持 Triplica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