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单(House B/L)与主单(Master B/L)的区别:NVOCC、放货、AMS、ICS2与UCP 600
当货代以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承运您的货物时,会存在两份提单。NVOCC向您签发其分单(House B/L),您是托运人,收货人是您的买方、银行或“to order”(凭指示)。船公司向NVOCC签发主单(Master B/L),NVOCC是主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通常是其在目的港的代理。您的买方凭分单从该代理处提货,而该代理首先要凭主单从船公司取得放货,因此两份提单上的海关数据、放货指示和运费支付都必须到位。
已对照官方信息来源核实:2026-10
概览
一票货物两份提单:分单和主单由谁签发
如果您直接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签发一份提单(B/L),您是提单上的托运人。如果您通过以承运人身份行事的货代发货,通常会有两份提单。美国法规将这类公司称为无船承运人(NVOCC):“不经营用于提供海上运输的船舶,且在与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的关系中为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46 CFR 515.2)。其服务包括签发提单。NVOCC向您签发自己的提单,即分单(HBL)。随后它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并取得船公司的提单,即主单(MBL)。
两份提单是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您的权利依据分单产生,针对NVOCC并适用其条款;NVOCC依据主单与船公司另有合同,您不是该合同的当事方。货代也可以仅作为您的代理人,直接为您向船公司订舱;这时船公司的提单上您是托运人,也就没有分单。请在报价时问清是哪一种,因为这决定了您向谁索赔、由谁放货以及由谁签署提单。要判断您手中是哪一种提单,请看:
- 承运人名称和签署栏:是船公司,还是以承运人身份签署的货代或NVOCC。
- 提单号:在美国航线上,每份提单无论由承运人还是货代签发,都需要一个最多16个字符的唯一编号,并以签发人的4字母标准承运人字母代码(SCAC)开头(19 CFR 4.7a)。因此,同一集装箱的分单和主单编号不同。
- 托运人栏:分单或以您名义订舱的船公司提单上为您的公司;主单上为货代。
- 背面条款:是NVOCC自己的条款,或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多式联运提单的条款,而不是船公司的条款。
每份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方
两份提单上的当事方不同,这很正常。您确认的是分单;主单是货代的单据。但两者描述的是同一批货物,因此集装箱号和封条号、件数、重量和货物描述必须一致。
- 分单托运人:您,即出口商,使用与商业发票上相同的完整法定名称和地址。
- 分单收货人:按付款条件或信用证要求,填写您的买方(记名提单)、“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 of”某银行。通知方通常是买方或其报关行。
- 主单托运人:NVOCC或其起运地办事处,因为在与船公司的关系中它是托运人。
- 主单收货人和通知方:通常是NVOCC自己在卸货港的办事处或代理,由其从船公司提取集装箱,再向分单持有人交货。
- 同行拼箱(co-loading):货代有时会把拼箱货交给另一家拼箱商。这时链条上会多出一份分单,主单上显示的是那家拼箱商,而不是您的货代。
- 货物数据:两份提单上的集装箱号和封条号相同。在拼装的集装箱中,主单涵盖整箱货物,而您的分单只涵盖您的那几件。
拼箱如何运作:LCL与货代整箱
在拼箱(LCL)运输中,拼箱商在其集装箱货运站(CFS)收集多个出口商的货物,装入一个集装箱,凭一份主单出运。每个出口商就自己的货物取得一份分单。在目的港,拼箱商的代理凭主单提取集装箱,在CFS拆箱,再把每批货交给相应分单的持有人,或按其放货指示交货。您并不装箱或施封,因此在美国进口安全申报(ISF)中,拼箱商(装箱方),即“装箱或安排装箱的一方”,以及集装箱装箱地点,是货代及其CFS,而不是您(19 CFR 149.3)。
货代也按自己与船公司签订的合同销售整箱(FCL)舱位。您负责装箱和施封;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主单,并就同一集装箱向您签发分单,因此两份提单显示相同的集装箱号和封条号。
拼箱让小出口商可以共用集装箱,但在链条上多了一个环节:只有两份提单都结清后,您的货物才会被放行。主单上出现的问题,例如运费未付、数据错误或海关扣货,会使整个集装箱停滞,其中也包括您的货物。
目的港放货:买方提交哪份提单,货代交回哪份提单
在目的港要经过两次放货。首先,船公司凭正本主单、快捷放货或海运单,并在其运费和费用付清后,将集装箱放给主单收货人,通常是NVOCC的代理。例如,MSC的提单要求交回一份正本(如为指示提单须经适当背书),“连同未付的运费和费用”,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delivery order)。然后,NVOCC的代理在目的港费用付清后,凭正本分单,或依据NVOCC自己的电放或海运单,将您的货物放给买方。
所以买方需要的是分单,而不是主单,并与分单上载明的NVOCC代理打交道。主单由货代或其代理交回船公司。如果您的买方拿着您的分单号联系船公司,船公司通常查不到:船公司的提单上显示的是主单号,托运人是NVOCC。
电放或快捷放货在每份提单上分别操作。例如在CMA CGM,全套正本提单连同保函(LOI)在装货港交回,卸货港的代理向指定收货人签发提货单。在主单上,由NVOCC办理此事,收货人是它自己的代理,这并不会把您的货物放给您的买方。对您的货物而言,只有分单项下的放货才算数:把正本分单交回货代,请其指示目的港代理,并取得书面确认。如果您在收到货款之前保留正本,请货代书面确认:无论主单上发生什么,其代理只凭正本分单放货。
海关预申报数据:美国AMS与ISF、欧盟ICS2
美国: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必须在货物于境外港口装船前24小时,通过自动舱单系统(AMS)或其他经批准的系统,收到进境承运人提交的货物申报(19 CFR 4.7(b)(2))。满足CBP条件(包括持有国际承运人保证金)的NVOCC,可以将其分单数据直接传输给CBP;否则必须把信息提供给船舶承运人代为申报。申报须包含“承运人海运提单(主单或分单,视情况而定)上的编号和数量”、所有提单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或识别号码)、集装箱号和封条号,以及准确的货物描述或6位美国协调关税表(HTS)编码。“FAK”(freight of all kinds,各种货物)、“general cargo”(普通货物)和“STC”(said to contain,据称内装)等笼统描述不被接受(19 CFR 4.7a),因此主单和每份分单都需要真实的货物描述。
另外,ISF进口商(通常是美国买方或其报关行)提交进口安全申报(ISF),其中包括拼箱商和集装箱装箱地点。如果是拼箱,请向货代索取这些信息,并连同分单号和主单号一起发给买方;截止时间和罚则见ISF笔记。
欧盟:在进口控制系统2(ICS2)下,安全与保安数据通过进境预申报单(ENS)提交给海关。欧盟委员会表示,视供应链各方之间的合同安排和信息可得性,“可以采用单次或多次ENS申报”:例如,承运人申报主单层面,货代自行申报其分单层面的数据。在海运方面,承运人的部署窗口为2024年6月3日至12月4日,分单层面申报人为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4月1日。Hapag-Lloyd的ENS常见问题要求提供分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经济经营者注册和识别(EORI)号码(如已分配);如由另一方申报分单层面,还要提供该申报人的EORI,以便将各部分关联起来;ENS的所有部分必须在每个欧盟以外装货港开始装货前至少24小时提交。海关可能要求补充信息、通知申报人不得装载货物,或对不符合数据要求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美国的NVOCC牌照、保证金和运价本,以及FIATA FBL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监管远洋运输中介(OTI),即远洋货运代理和NVOCC。“任何在美国的人,除非持有委员会签发的有效牌照,否则不得以远洋运输中介的身份做广告、对外宣称或开展业务”(46 CFR 515.3)。总部设在美国境外的NVOCC可以在FMC牌照和注册之间选择。每个OTI都必须证明其财务责任能力,通常通过保证保险(surety bond):持牌NVOCC(无论在美国还是境外)为USD 75,000,注册(未持牌)的境外NVOCC为USD 150,000,远洋货运代理为USD 50,000(46 CFR 515.21)。
FMC所说的远洋货运代理代表托运人订舱和处理单证,而签发提单被列为NVOCC的服务,因此在美国航线上,签发自己分单的货代是以NVOCC身份行事。FMC的牌照页面还指出,大多数注册的NVOCC会使用运价本发布服务商(tariff publisher)协助其提交Form FMC-1。此处不概述NVOCC的运价本和运价协议规则;在依赖报价之前,请向FMC核实。
属于FIATA各国协会的货代还可以签发FIATA多式联运提单(FBL)。FIATA将其描述为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行事的货代使用的可转让提单;签发人必须是FIATA或其国家协会的有效会员,并持有有效的责任保险;另有电子版(eFBL)。与NVOCC分单一样,它是货代自己的提单:货代对您承担承运人的角色,海运段则在船公司的主单下运输。在选择会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之前:
- 美国航线的货物,订舱前核实NVOCC的FMC牌照或注册。
- 询问分单上以谁的名义作为承运人,由谁签署、以何种身份签署。
- 询问目的港代理是谁,以及它如何凭正本分单放货。
- 询问货代是自行在AMS和ICS2中申报其分单,还是把数据交给船公司申报。
信用证项下的分单:UCP 600第20条
在适用UCP 600(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信用证(L/C)下,银行审核您提交的运输单据,即您的分单;主单不需提交。第20条(a)(i)款要求提单“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NVOCC在其自己的提单下就是承运人,因此载明NVOCC为承运人、并由其以承运人身份或由其具名代理人签署的分单,可以满足这一规定。
问题出在以错误身份签署,例如某公司“as agent”(作为代理人)签署却未指明所代理的承运人,或者仅以货代身份签署。ICC银行委员会在意见R857(TA827rev)中为副本划定了界限:“由货运代理以货代身份签署、且未代表承运人行事的提单副本,不构成不符点。”第20条要求的正本仍须载明承运人,并由承运人、船长或具名代理人签署,因此请检查分单草本上的签署栏。
第20条的其余规定对分单的适用与对船公司提单相同:已装船批注、港口、正本份数和收货人措辞必须与信用证相符,详见提单草本核对笔记。请在装运前阅读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如果条款排除分单或货代提单,您就需要船公司自己的提单,因此可以直接订舱、要求货代仅作为代理人行事,或请买方修改信用证。凭银行指示的分单,只有在NVOCC的代理凭该正本放货时才能保护银行。
操作步骤
- 报价时询问货代是以承运人身份行事(签发自己的分单或FIATA FBL),还是仅作为代理人(以您的名义取得船公司提单),以及由谁作为承运人签署提单。
- 美国航线的货物,核实NVOCC的FMC牌照或注册;任何航线都要问清其目的港代理是谁,以及该代理如何凭正本分单放货。
- 与买方以及涉及的任何银行商定提单类型:凭指示的正本分单、电放还是海运单,以及信用证是否接受分单。
- 在给货代的托书(SI)中写明分单当事方(您为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方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以及准确的货物描述、件数、重量和HS编码。
- 核对分单草本:承运人名称、签署身份、当事方、港口、集装箱号和封条号、件数、重量和货物描述。
- 向货代索取主单号、船公司以及主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并确认主单上的集装箱、封条、件数和重量与您的分单一致。
- 把分单号和主单号发给买方;发往美国的拼箱货,还要提供ISF所需的拼箱商和集装箱装箱地点;发往欧盟的,确认由谁申报分单层面的ENS数据。
- 在收到货款之前保留正本分单,或将其交给您的银行;只在收款后才申请分单电放,并取得目的港代理已收到电放的书面确认。
- 货物到港前,请货代确认主单运费已付、其代理会提取集装箱,以免买方因主单上的费用而被卡住。
通常需要准备的单证
- 签发前已核对的分单或FIATA FBL草本
- 全套正本分单,或货代的书面电放确认
- 货代提供的主单号、船公司、托运人、收货人和集装箱数据
- 写明分单当事方和货物数据的给货代的托书(SI)
- 与分单一致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 美国航线:货代的FMC牌照或注册信息
- 已核查运输单据条款是否接受分单的信用证
- 买方ISF或ENS所需的数据:拼箱商、装箱地点、HS编码、EORI号码
常见问题及预防方法
应对方法: 如果您依靠提单控制收款,请使用凭指示的正本分单,在收到货款前保留正本,并取得货代的书面确认:其代理只凭正本放货。
应对方法: MSC等承运人的条款把付清未付运费和费用作为放货条件,并将“货方”(Merchant)定义为包括收货人、持单人、接货人以及任何主张货物权利的人,因此买方可能被要求付款。请在货物到港前确认主单运费已付。
应对方法: 美国航线核实其FMC牌照或注册和保证金,其他地区核实其资信,并尽早取得主单号和船公司名称,这样您和买方就知道集装箱在哪家船公司手中,可以迅速采取行动。
应对方法: 开船前向货代索取主单数据,并与您的分单、发票和装箱单核对;在舱单或ENS截止前更正,并避免使用FAK等笼统描述。
应对方法: 确保分单载明NVOCC为承运人,并由其以承运人身份或由其具名代理人签署(UCP 600 Art. 20),并在装运前检查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
应对方法: 告诉买方与分单上载明的NVOCC目的港代理联系;主单号只用于跟踪货物,因为船公司是凭主单把货放给NVOCC的代理。
信息来源
- 46 CFR Part 515: Licensing, registration,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nd duties of 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ies (§§ 515.2, 515.3, 515.21)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Apply for a License or Request a Foreign Registration (OTI licensing, registration and bond amounts)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
- 19 CFR 4.7: Inward foreign manifest; advance electronic cargo declaration (24-hour rule, NVOCC transmission)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19 CFR 4.7a: Inward manifest; information required (master and house bill data, unique B/L numbers)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19 CFR 149.3: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data elements (consolidator, container stuffing location)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Import Control System 2 (ICS2) European Commission, DG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 Import Control System 2 (ICS2) is live for maritime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3 June 2024) European Commission, DG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 FAQ: 24h rule and 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ENS) for the EU Hapag-Lloyd
- Opinion R857 (TA827rev): copy of a bill of lading signed by a freight forwarder (quotes UCP 600 Article 20(a)(i))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ICC Digital Library
- eFBL FAQ: the Negotiable FIAT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FIATA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
- MSC Bill of Lading: front and terms and conditions 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 Express Release CMA CGM
规则常有变化。本笔记基于上述信息来源提供实务指引,不构成法律意见。发运前请向主管机构、您的进口商或有资质的报关行确认现行要求。
每周邮件:贸易规则变化
每周一封简短的英文邮件:来自官方来源的新出台和已变更的进出口规则,以及我们新的指南和工具。免费,可随时退订。
外贸笔记
常见问题
分单由谁签发?主单由谁签发?
分单由NVOCC或以承运人身份行事的货代签发给出口商。主单由船公司签发给NVOCC,在与船公司的关系中NVOCC是托运人。如果您直接向船公司订舱,就只会拿到船公司的提单。
买方提货需要哪份提单?
分单,或NVOCC据此作出的放货指示。买方与目的港的NVOCC代理打交道,而不是与船公司。该代理凭主单从船公司提取集装箱,然后放行您的货物。
信用证项下可以接受分单吗?
可以,前提是分单符合UCP 600第20条,且信用证未将其排除。分单须载明承运人,并由承运人、船长或具名代理人签署,同时满足第20条的其他条件。请在装运前检查签署栏和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
船公司能为我的分单办理电放吗?
不能。船公司只依据自己的主单放货,放给NVOCC的代理。您的放货要通过NVOCC办理:把正本分单交回NVOCC,并取得书面确认,确保其目的港代理可以向您的买方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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